只称得上一份法哲学习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初探”是我公开发表的第一篇学术作品,虽首发的《湖北财经学院研究生学报》是学生刊物,不在正式期刊之列,按今天的评价体系更不人流,对评职称几无用处,但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过好几篇其头二三期刊发的论文,这瞥在我的学校引起一时轰动。我的第一篇(载1984年第1期)也被复印资料《法律》(后改称《法学》,再后就分科了)1984年第8期转载。一出手就遇这样的错爱,虽不至于得意忘形,走路也趾高气扬了几天。
当代德国哲学家stein说过:“人完全不能学或教哲学,只能探讨。”这本集子同样不能教人以法哲学,因为学问的本质足一种创造,我仅期待着以此与人开始法哲学的新探讨。
郑永流,湖北省人,法学博士,博士生生导师,现系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教授,主讲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总论课程。出版著作有:《法治四章》、《法律方法阶梯》、《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规》等。翻泽著作住《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思维导论》、《为权利面斗争》等。
第一编 法哲学
法哲学是什么
法哲学名词的产生及传播考略
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
人格、人格的权利化和人格权的制定法设置
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初探
亚当·斯密的法律思想述评
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中主要法律价值的对比
第二编 法律方法
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数论
出释人造——法律诠释学何为及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
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顾盼
法律判断的大小前提建构及其方法
义理大道,与人怎说——法律方法问答录
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之比较和评析
后记
合法化给予儿女可以继承的血统,……私生子没有继承的血统”(第109页),实际上,斯密要说的是婚姻与继承的关系。此外,他还叙述了古代及当时英国关于结婚、离婚的大量的法律规定。
从斯密比较全面的论述夫妇关系中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他比较注意财产关系,无论是对双方责任的看法,还是婚姻效果的看法,都带有这个特点,而弄清婚姻形式直接为论述财产关系做了准备,这个特点在父子关系一节表现得更明显。
“父子关系是我们所要讨论的作为家庭成员的人的第二个关系”(第111页)。斯密的一个总的观点是父亲对儿女的权力是在不断削弱的,他的整个讨论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父亲权力衰薄的图案。父亲最初对其儿女的权力是绝对的,他可自由决定是否抚养子女,不抚养子女也不是不正当的,甚至还可以遗弃他们,这种现象直到基督教法律才被废除。抚养权决定管理权,在古罗马,父亲有生杀予夺和出卖子女权,不久由于子女与母亲的人发生联系,可继承舅父的财产,父亲的这种权力也削弱了,随后法律认为子女犯了罪,父亲也不能赦免他们。与此同时,父亲对于儿子的财产权也在消失,儿子有权将财产归为己有,恺撒、奥古斯丁都这样规定过,父亲也不能剥夺儿子的继承权。从抚养权到管理权、财产权,父权一步步消失了。而必须肩负起抚养儿女的义务。关于父子关系,斯密谈的比较简单,且只谈了父亲方面,而没有谈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他自己的态度也未表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