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请求权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1993年已至第16版的拙著《民法》的简本。我之所以撰此简本,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首先,拙著《民法》之写作初衷,限于处理民法适用上的难点。比如在其第22章中,我虽讨论了“自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但就自权利人处取得问题却略过不谈;也就是说,我是假定读者已掌握关于后者的基本知识。类似情形也见于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处理:就对其他权利之侵害予以详论(第24章第2节);而就极为常见的对所有权之侵害,仅是顺带提及。但在考试中,大量(而且恰恰是最为愚蠢)地出错,无疑又是出现在这些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拙著《民法》显然无法容纳对这些简单问题的讨论,否则会远远超过其现有规模。
其次,同样基于拙著《民法》规模方面的考虑。该书自第1版以来,已增加了约三分之二的厚度。究其原因,我为了答复Groβfeld先生的文章(载《法学者报》(JZ)1992年,第22页),在《民法》第16版序言中已做交代: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个人的体会,亦即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为顺应此趋势,我也就将这些问题点渐次纳入该书。
第六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导论体系问题
第一节 民法习题
一、法律职业活动
二、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
三、多个问题
第二节请求权体系
一、请求权体系的目标
二、请求权规范、辅助性规范、反对性规范
三、审查多项请求权的顺序
四、多个请求权目标
五、多个被请求人
六、多个请求人
第三节重要私法制度概要
一、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
二、法律关系
三、动态事件
第一章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第四节原合同请求权与次合同请求权
区别及其意义
二、原合同请求权的考察提要
三、次合同请求权的考察纲要
第五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二、本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个别合同
三、使用辅助人的合同订立
四、使用一般交易条件
五、接受草案
第六节合同的类型
一、合同类型的意义
二、确定合同类型
三、难题
第七节生效前提和效力障碍
一、坚持私人自治
二、法律约束意思和表示意识
三、行为能力
四、遵守形式要求
五、违反法律
六、违背风俗
七、自始不能
八、其他无效事由
第八节整个合同的失效
一、撤销
二、解除
三、通知终止
四、合同解消( Vertragsauflosung)的其他可能
第九节有效请求权的消灭
一、清偿
……
第二章 类合同请求权
第三章 物上请求权
第四章 因侵权行业与危险而生的赔偿请求权
第五章 因不当得利而发性的请求权
术语索引
法律条文索引
(一)个别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的适用
1.第305条第1款将一般交易条件(简称“AGB”)定义成“为多数合同预先拟定的、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向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提出”。因此根据第2句,范围和形式并不重要;一般交易条件也可以是简短的招贴和招牌(如写明“概不退还”)。根据第1款第2句,“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件个别商谈”,就不存在一般交易条件。
与一般交易条件相对,符合下述两条件之一即存在个别合同:所使用的要么不是为多数合同预先形成的,要么至少不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而是第三人(如公证员)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做出的。或者,客户(使用人的相对人)最终有机会认真修正另一方的表格上的利益(这就是第305条第1款第3句中的“商谈”的情形)。
2.根据欧盟指令形成的第310条第2款不同于前述内容,形成了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规则:为满足内容控制的要求事先形成的合同条款可以仅使用一次(第310条第3款第2项)。还可以推测,是经营者(也就是消费者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这些条款(第310条第3款第1项)。最后,根据第307条的评价,还应当考虑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形(第310条第3款第3项)。
(二)要约、承诺和接受草案
第145条以下是从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出发的:首先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然后是另一方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接受该要约(第147条以下)。莱嫩(Leenen)《民法实务档案》(AcP)第188卷(1988年)提出了另一种可能:在经济生活中,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提出来(向国际法中那样):当事人双方的受托人首先提出一项草案,该草案还可以由第三方提出(如法院提出的和解建议)。然后当事人接受该草案。这种接受也可以同时表示;(在先的)要约和(在后的)承诺之间的区分在这种情形下就不适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