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从多年的实务从业经验出发,以案例为基础,生动详细地探讨了企业知识产权实务操作。本书分为专利申请篇、专利诉讼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篇以及其他篇,不仅介绍了专利相关实务,同时也涉及商标、知识产权合同等实务问题,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非常实用的指导意义。
于海东,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知识产权法硕士学位,具有国家司法从业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著名跨国外企及其海外总部任职。在知识产权领域学习及从业10余年,在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目录
前言(企业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要求及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专 利 申 请 篇
国内申请与国外申请()
专 利 诉 讼 篇
禁止反悔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等同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专利诉讼中专业技术问题的确认途径()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及其适用()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篇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分析及应用建议()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策略()
无效宣告请求的答辩策略()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适用()
其他篇
商标许可策略()
专利许可策略()
专利标准化()
企业商标的保护策略()
涉知识产权的合同起草与审核()
附录
附录1: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禁止进口部分)()
附录2: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部分)()
附录3: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
附录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限制出口部分)()
后记()
《企业知识产权实务操作》:
为判断午时药业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澳诺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委托北京紫图知识产权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午时药业公司产品含有葡萄糖酸钙,而涉案专利是活性钙,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钙都是可食用的能被人体吸收的钙剂,作为补钙药剂的原料两者都是等同的,可供任意选择的;午时药业公司产品为盐酸赖氨酸,涉案专利为谷氨酰胺或谷氨酸,盐酸赖氨酸与专利的谷氨酸是不同的氨基酸,具有不同的营养价值,但在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中,两者都是与钙剂配伍使用,且均实现促进钙吸收的功能和效果,所以二者等同;除上述特征等同外,午时药业公司产品与涉案专利两者用途相同,其余原料相同,均为葡萄糖酸锌,各种原料的用量比例相同。鉴定结论为:“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钙特牌’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药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等同。”
澳诺制药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19日就“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3104587.1(以下简称587号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缺损的口服溶液,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比计的配方和原料制成的制剂:可溶性钙剂4~9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盐酸赖氨酸0.8~1.2份。庭审中,午时药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587号专利相同,而该专利既然得到授权,说明是有创造性的,并不是涉案专利的等同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