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演绎权研究》以演绎权的产生与发展为主线,对演绎权的扩张及限制进行专题研究,探讨演绎权存在的正当性及其未来完善。围绕此主题,《作品演绎权研究》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和经济分析法等,探讨演绎权的扩张、演绎权的正当性、演绎权与演绎作品、演绎权的侵权认定、演绎权与公有领域与演绎权的限制等问题。
《作品演绎权研究》从历史脉络到实践应用,全方位对演绎权进行研究。
《作品演绎权研究》,谨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从演绎权的发展轨迹入手,提出演绎权扩张问题,并对演绎权扩张的技术背景、历史进程、社会影响进行深入考察;以著作权理论为支撑,紧扣具体实践,分析演绎权扩张的正当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进而探讨演绎权扩张与版权公有领域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反思演绎权扩张现象,提出限制演绎权扩张建议。全文脉络清晰,结构合理。针对演绎权的扩张问题,作者一方面从经济激励说、自然权利说、延迟作品公开说、节约交易成本说、公地悲剧说等角度肯定了演绎权扩张的必要性,并就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演绎权提出了具体方案;另一方面,从言论自由权、工具主义说、自然权利说、经济激励说等角度,作者也提出自己对演绎权过度扩张的担忧,指出演绎权的扩张应受到适当限制,版权法应为公众的自由演绎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并建议从利益平衡原则出发,通过利益补偿法或分阶段保护法来完善演绎权制度。
演绎权的出现是版权制度扩张的产物。从版权法的历史变迁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演绎权的发展脉络。演绎权的初步形成,约开始于19世纪中叶,以英、法两国达成保护作者翻译权的双边协议为标志。在此之前的长达100多年的版权法进程中,演绎权和演绎作品的概念几乎不存在。早期的版权法,无论是《英国安娜法》,还是美国的第一部《美国联邦版权法》,都以打击盗版为目的,只授予作者及其出版商印刷权和重印权。因此,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或将作品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并发行之,这并不构成侵权,作者无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二次创作,改编作品、翻译作品及其他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的作品,均与原作品一样,受到版权法的平等保护。但是,版权制度的扩张改变了这一切。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及文化产业的兴起,对作品的改编行为逐渐流行,并催生出新的消费市场。代表作者一方的相关利益集团开始积极推动版权法的修订,要求法律除继续打击盗版之外,还应加大对以生产新作品为目的的改编行为的规制,确保作者在国际市场、电影市场等新兴市场的垄断,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面对新技术的挑战,立法者逐渐改变了以往对翻译、改编的态度,倾向于认为限制他人对原作品的接触于社会更有利。版权法逐渐加强了作者对作品的控制,翻译权、注释权、节选权、改编权等不断涌现,并最终形成一个庞大的权利族群,汇入演绎权体系,为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所认可。
演绎权的出现,也反过来作用于版权法,给版权制度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首先,从立法方面来看,演绎权彰显了私权神圣理念,强化了对二次创作的控制。自演绎权诞生之后,“任何对作品的利用活动都应为作者所主宰”的版权扩张思想深入人心,版权法实现了从打击盗版(非生产性使用作品)到打击二次创作(生产性使用作品)的飞跃,作者的专有权范围不断扩大。就这一意义而言,对演绎权的认识过程,也就是对版权扩张的认识过程。其次,从司法方面来看,演绎权模糊了侵权界限,增加了版权侵权认定的困难。一方面,在演绎权的保护下,剽窃与原创越来越难以区分;另一方面,由于演绎权与复制权、精神权利等的交叉与重叠,演绎权的侵权认定也常易与这些权利发生混淆。什么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如何把握演绎行为的法律性质,成为司法实践中又一复杂、棘手的难题。
孙玉芸,江西樟树人。现为南昌大学法学院教师,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2002年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获知识产权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先后发表《论知识产权战略下政府与公立高校的法律关系》《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等。
绪论
一、本书的研究价值
二、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现状
三、本书研究内容、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演绎权的扩张
第一节演绎权的否定——“版权只是复制权”
一、1709年《英国安娜法》:作者没有演绎权
二、1790年《美国联邦版权法》:《英国安娜法》的追随者
三、早期版权法:演绎权为何被否定
第二节演绎权的形成——“版权只是复制权”的例外
一、表演权:演绎权的过渡
二、翻译权、戏剧改编权:演绎权的雏形
三、传统版权法:演绎权是如何形成的?
第三节演绎权的发展——“版权不只是复制权”
一、新技术的挑战:电子技术、数字技术的兴起
二、版权法的应对:演绎权的全面扩张
三、现代版权法:演绎权发展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二章演绎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演绎权之经济激励说
一、版权扩张下的经济激励说:财产权是激励创作之必需
二、经济激励说下的演绎权:保护作者演绎作品市场的财产权
三、经济激励说对演绎权的论证:新经济市场的角度
第二节演绎权之自然权利说
一、版权法上的自然权利说:劳动财产权说、个性说和浪漫作者权说
二、劳动财产权说:演绎权是“劳动”扩大化理解后的结果
三、个性说:演绎权是作品人格化后的产物
四、浪漫作者权说:演绎权是作者浪漫化后的需要
五、自然权利说对演绎权的解释:“天赋人权”的角度
第三节演绎权之其他学说
一、延迟作品公开说
二、节约交易成本说
三、公地悲剧说
本章小结
第三章演绎权与演绎作品
第一节演绎权与演绎作品的原创性
一、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标准
二、为认定侵犯演绎权,非法演绎作品应具有原创性
三、原创性标准:演绎权保护中的一把双刃剑
第二节演绎权与演绎作品的固定性
一、作品的固定性要求
二、演绎作品
固定性的双重标准
三、演绎作品固定性的统一
第三节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论与不保护论
二、非法演绎作品应获得版权保护
三、非法演绎作品上的双重版权
本章小结
第四章演绎权的侵权认定
第一节实质性相似测试法
一、作品载体的变化:侵犯演绎权还是复制权?
二、作品本身的变化:侵权还是不侵权?
第二节市场测试法
一、演绎作品市场的界定
二、侵权与否的判断
第三节精神利益测试法
一、演绎权与精神权利
二、“精神利益是否被损害”的判断
本章小结
第五章演绎权与公有领域
第一节演绎权与表达自由
一、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
二、演绎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
第二节演绎权与工具主义说
一、工具主义说
二、演绎权与工具主义说的冲突
第三节演绎权与其他理论
一、经济激励说
二、自然权利说
本章小结
第六章演绎权的限制
第一节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判断之转换性目的:与演绎权的对立
二、合理使用判断之非商业性目的:与演绎权的一致
第二节权利穷竭
一、版权法中的权利穷竭
二、演绎权与权利穷竭的适用
第三节版权转移终止条款的演绎作品例外
一、演绎作品保护的两难:原作者与演绎作者的利益
冲突
二、版权转移的终止及例外:原作者与演绎作者的利益
平衡
三、演绎作品保护的双赢:分阶段保护
第四节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下的利益平衡
二、法定许可对演绎权的适用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1)不同技术背景下的版权法对演绎权的态度大不相同。从18世纪到19世纪,以印刷技术为基础的版权法还几乎不认可演绎权,但到了20世纪,在电子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影响下,演绎权已俨然变成版权法中的三大权利之一,与复制权、表演权共同支撑起整个版权权利体系。因此,如果说印刷时代的版权法注重保护演绎作者的辛勤劳动的话,电子时代或者数字时代的版权法则更注重保护原作者的商业利益。
(2)从经济学和哲学基础理论来看,演绎权的扩张有其必要性。按照经济激励说,演绎权的扩张反映了对属于作者的新经济市场的认识。授予作者演绎权,不仅是保护其原作品市场利益的需要,更是保护其演绎作品市场利益的需要。在经济激励说基础上,自然权利说进一步为演绎权的扩张提供了道德基础和现实条件。按照自然权利说,作者应该享有演绎权,这不是因为别的,仅仅只因为作者创作了它们。授予作者演绎权,这既是保护作者财产利益的需要,也是作品人格化后的必然结果,是作者浪漫化后的现实需要。
(3)演绎权与演绎作品的构成要件有着密切联系。首先,就作品的原创性与演绎权而言,一方面,演绎作品只有具备原创性,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作者才能享有演绎权。另一方面,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演绎作品的权利,如果一个基于原作产生的作品没有原创性,那么就只是原作的复制品而非演绎作品,不会构成对原作者演绎权的侵犯。其次,就作品的固定性与演绎权而言,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作品的固定性要求不同,但总体来看,各国在判断演绎权侵权时,都不同程度上要求涉案演绎作品具有一定的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