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法学文丛: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是定位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叉问题研究为特色的连续出版物。《同济大学法学文丛: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的主题是:“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重点关注我国有关指南(办法)的出台,欧盟对有关指令和指南的修订,以学术论文、翻译国外的有关文献、案例为主,适当加入单纯的知识产权或反垄断内容。
张伟君,1969年生,浙江定海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同济大学生管理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德国马普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税法研究访问学者(2006—2007)、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访问学者(2010)。出版专著《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张韬略,1978年生,广东潮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德国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2008-2009),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访问学者(2005),德国马普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税法研究访问学者(2012)。在国内《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等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
第一编 全球经济与知识产权
权宜之婚姻:1990~2012年间的世界经济与知识产权
第二编 协议限制竞争与转售价格维持
售后限制及其对竞争的危害:以首次销售原则为视角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司法评价
中、欧、美反垄断法规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
协议的异同——兼评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
第三编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技术标准
欧洲电信标准组织ETSI的原则、准据法及向ETSI所做声明之效力
中国实行的FRAND原则
FRAND承诺对标准基本专利权利行使的影响
第四编 创新保护与专利流氓
金融创新与专利法
欧洲专利流氓——专利法是否需要设立新壁垒?
“专利流氓”威胁论:先见之明,抑或杞人忧天?
第五编 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
加拿大竞争局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指南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不当行使知识产权的审查指南》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八次修订
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的集体豁免条例及其修订
第六编 书评
书评:《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交互影响》
编后语
《同济大学法学文丛: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
1.裁决的对象是包括费率在内的FRAND许可条件,而不是权利人的许可要约(Offer)是否满足FRAND承诺
有些权利人为了避免中立第三方程序裁决可能产生不利于自己的结果,提出中立第三方程序只负责判断自己提供给潜在被许可人的Offer是否FRAND,如果该Offer被认定满足FRAND承诺,则可以要求禁令,否则不可以要求禁令。
但Offer是否FRAND本身就是现在法院在许多关于标准基本专利争议中正在审查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模糊性,导致诉讼频发。而且这个方法对权利人过于有利,权利人在被裁定为Offer没有满足FRAND承诺之后不会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完全可以再提出一个新的不满足FRAND的Offer给潜在被许可人并以禁令相要挟,从而将潜在被许可人置于持续的风险之下,并没有解决双方关于许可协议的实质争议。
中立第三方程序裁决包括费率在内的FRAND许可条件的好处是能够一次性解决问题,避免双方的争议久拖不决。
2.不能限制潜在被许可人发起中立第三方程序的权利
可以提出中立第三方程序确定FRAND许可条件主体不仅包括权利人,也应该包括潜在被许可人。权利人可能提出一个对于潜在被许可人不利的裁决场所.然后因为潜在被许可人无法接受而使潜在被许可人无法利用避风港规则,出于公平考虑,潜在被许可人应该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发起中立第三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