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实用指南
定 价:98 元
丛书名: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系列丛书
- 作者:刘新华主编
- 出版时间:2015/10/19
- ISBN:9787030457295
- 出 版 社: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TL93-65
- 页码:300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是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实用指南》从实用角度出发,参考IAEA《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SSR-6)的配套导则——《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咨询材料》(SSG-26)内容,详细地对《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进行全面解读,同时介绍了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我国现行行政法规的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实用指南》以待运放射性内容物为索引,逐层剖析和解读GB 11806的各项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并给出了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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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实用指南》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可作为放射性物品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研究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实用工具书。
**章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简介
放射性物品具有辐射危害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国际运输行业把放射性物品列为第七类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应同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用要求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专门要求。
本章简要介绍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和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包括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我国危险物品运输法规标准、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标准、环境保护部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部门规章,重点介绍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04)的发展过程和内容概要,旨在使读者对国内外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模式和主要要求有概况的了解,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法规标准提供基础。
1.1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1.1.1 国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有许多国际性组织和地区性组织负责或参与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相关法规规范的制定工作。这些国际性和地区性组织为保障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特别是国家、地区之间危险物品运输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
国际上关于危险品运输的主要组织机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性的组织,如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ECOSOC)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海事组织(IMO)、万国邮政联盟(UPU)、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另一类是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如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铁路运输局等。早在20世纪50年代,ECOSOC就专门成立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99年重组为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专家委员会)。随后,逐步形成了以联合国专家委员会为中心的,包含各单项国际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在ECOSOC授权下,联合国专家委员会于 1956 年制定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为了适应技术发展和使用者不断变化的需要,联合国专家委员会在随后的历届会议上,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进行了定期修订和增补。1996年,联合国专家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其他国际组织在“规章范本”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规定。“规章范本”根据危险类型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其中第七类是放射性物品。与其他危险货物相比,放射性物品具有辐射、核临界、释放衰变热等特殊安全问题,由IAEA负责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管理规定,以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期间的辐射影响。“规章范本”和其他国际规定或公约中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要求完全采用IAEA的监管文件,与IAEA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要求保持一致。
图1.1主要国际组织及其之间的关系
ICAO. 国际民航组织;IMO. 国际海事组织;UNECE.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PU. 万国邮政联盟;
MERCOSUR/MERCOSUL. 南方共同市场
国际上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条约或规定主要有: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国际海运危险品规程》(IMDG Code)
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国际空运危险品技术规章》
国际空运协会发布的《危险品运输规程》(DGR)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内河运输危险品的国际协定》(ADN)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国际铁路运输危险品规程》(RID)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国际公路运输危险品协定》(ADR)
万国邮联盟发布的《万国邮政公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SSR6)
1.1.2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IAEA是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权威、*重要的国际组织。IAEA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独立政府间机构。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956年10月26日,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举行会议,通过了旨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7年7月29日正式生效。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授权IAEA“制定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是IAEA在其自身的工作中必须使用而且各国通过其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管规定能够适用的标准。IAEA与联合国主管机关及有关专门机构协商进行这一工作。
IAEA于1958年开始实施安全标准计划。1996年1月1日设立了核安全司,职责是对安全标准系列的审查。设立了安全标准委员会(CSS)、核安全标准委员会(NUSSC)、辐射安全标准委员会(RASSC)、运输安全标准委员会(TRANSSC)和废物安全标准委员会(WASSC)等5个审查机构,分别负责对基本安全(GS)、核安全(NS)、辐射安全(RS)、运输安全(TS)和废物安全(WS)等领域的安全标准进行制定和审查,为全球的核与辐射安全提出管理依据和安全保障。IAEA将放射性物品运输作为单独的一个安全领域,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统一和协调、运输安全评价及培训。
IAEA安全标准反映了有关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有害影响的高水平安全的国际共识。这些安全标准以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的形式印发,该丛书分以下三类: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图1.2)。“安全基本法则”阐述防护和安全的基本安全目标和原则,以及为安全要求提供依据。“安全要求”确定为确保现在和将来保护人类与环境所必须满足的各项要求。这些要求遵循“安全基本法则”提出的目标和原则。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则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或恢复所要求的安全水平。“安全导则”就如何遵守安全要求提出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并表明需要采取建议的措施(或等效的可替代措施)的国际共识。
图1.2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的长期结构
IAEA自1957年成立以来制定了许多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文件,其中*主要、*核心的是其6号系列安全丛书《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IAEA《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依据IAEA第SF-1号《基本安全原则》和安全丛书第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制定,旨在通过建立一套安全标准,明确相关安全要求,把与放射性物品运输有关的人员、财产和环境受到的辐射危害、临界危害和热危害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IAEA《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为从极低活度到极高活度的各类放射性物品如铀钍矿石、核乏燃料和高放废物的运输提供了一个管理框架,并通过一系列技术和管理的安全要求和控制措施涵盖安全运输的所有方面,包括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要求。根据内容物的危险性和从标准的商用包装(对低危险内容物)到严格的货包设计和性能要求(对高危险的内容物),规定了对包装和货包的要求。对货包和外包装的标志和标签、车辆和集装箱的标牌、文件、外部辐射剂量限值、操作管理、应急安排、管理系统和通知,以及装运和货包类型的批准等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已经成为全世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基础。目前IAEA的运输安全标准已被几乎所有的与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国际组织和IAEA所有成员国采用,成为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法规与安全标准的准则和基础。
至1961年首次颁布《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以来,IAEA分别于1964年、1967年、1973年、1985年、1996年、2000年、2003年、2005年和2009年对《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修订的版本,其中1973版、1985版和1996版是全面修订的版本,尤其1996版是经过10年的审查取得的成果。2000年经过微小修改后发行称为TS-R-1系列(ST-1,修订版),随后再次发行称为1996版(2003修订)。现行的版本是2012版,IAEA将2012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归类至“特定安全要求”系列,即SSR系列,编号变为SSR-6。
为帮助和指导有关国际组织与国家实施IAEA《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IAEA制定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咨询资料》(IAEA-SSG26)、《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运输事故应急响应的计划制定和准备》(TS-G-1.2 (ST-3))、《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防护大纲》(TS-G-1.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的管理系统》(TS-G-1.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的遵章保证》(TS-G-1.5)和《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条款细目》(TS-G-1.6)等6个配套导则,并纳入其《安全标准丛书》。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发布了一些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专门标准。
1.2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1.2.1 国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是指各级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市场监管和服务。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核心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建设工作,随着运输管理模式的改变,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进而再各自独立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政府按照专业管理职能设置行政机构,危险货物运输涉及交通、公安、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出现了多部门共管的监督管理局面。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随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变化。
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法规标准建设工作,随着运输管理模式改变,同样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进而再各自独立的发展历程。
现有的部门规章和标准主要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部门管理规章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6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部门管理规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原铁道部2008年发布);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部门管理规章:《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颁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发布);
航空危险货物运输部门管理规章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涉及的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品名表》、《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国际公约、规则是制定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基础。其中,IAEA《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是我国道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规章、标准制定的重要基础;而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则分别为海运、航空运输直接采用。
1.2.2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属于特定种类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我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在60~80年代,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中核燃料循环中的产品(包括燃料组件)按军品运输。1984年,我国加入了IAEA。1989年,等效转化IAEA《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为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1989),开启了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全面规范了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独立监督管理。
在法律层面上,200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在法规层面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