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称为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历教育。我国的成人高考是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简称,是为我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成人高考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学历,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在学者大多是成人,也就是说他们大多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强的知识理解能力。培养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理论结合实践的应用能力。因此,《经济法概论》既注重了基础理论的一定难度,更注重了操作运用的具体把握。比如我们每一章设计了一定数量的思考题和若干个案例分析题,同步进行测练与解析,力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统的。
出版前言
本书《经济法概论》是湖南省教育厅成人教育委员会指定出版的湖南省成人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本书在写作出版过程中恰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我们根据这次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的明确要求,努力探索和尝试本书的编写特点与出版目的:
一是服务对象的成人性,也就是说本书是专为成人高考学生服务的。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称为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历教育。我国的成人高考是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简称,是为我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成人高考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学历,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在学者大多是成人,也就是说他们大多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强的知识理解能力。培养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理论结合实践的应用能力。因此,本书既注重了基础理论的一定难度,更注重了操作运用的具体把握。比如我们每一章设计了一定数量的思考题和若干个案例分析题,同步进行测练与解析,力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统一。
二是体系布局的实际性,也就是说本书突出了经济市场与法治的特有关联。我国已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种类繁多,在体系上各有千秋。有的采用国内的“大经济法”观念,把合同法、劳动法等诸种部门法知识也编写入书;有的采用国际“小经济法”的观念,只是针对经济调控功能的部门法编排成书。本书采用“经济的市场法”和“市场的经济法”比对思考,确立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市场主体法、市场经济秩序法、经济市场资本法、环境保护法、财政税收与审计法、消费安全与标准化法、经济市场信息法、经济纠纷解决等九章作为本书的体系布局,以示较好切合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实际。
三是篇幅内容的留空性,也就是说本书仅奉献“蓝本”功能,以留出相当的内容空间给教者与学者。我们希望,凡教材内容不宜面面俱到、过于庞大和死板,要让教书的老师们既有各叙己见、创新发挥的余地,更要让学习的学生们有自我大胆舍弃和充实完善的必要,以达到一书在手、思绪万千、余味未尽的教学效果。我们对本书的章节和文字篇幅一减再减,但其内容范围与知识跨度还是比较大的,学好和用好它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尽管本书的编写力求做好,然而因为编写者水平所限,存在的不妥和错误,敬请同仁们指教和学生们谅解。
本书由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集体编写,总的体系框架和内容要求由杨峥嵘负责完成,其中的第一章作者贺志军,第二章作者刘作凌,第三章作者黄静,第四章第一节作者徐丹、第二节作者胡艳香、第三节作者刘虹、第四节作者邓永妍,第五章作者唐曼丽,第六章作者匡青松、第七章第一、二节作者龚志军、第三节作者彭进、第四节作者谭庆康,第八章作者陈蓉,第九章第一、二节作者曹红冰、第三节作者刘作凌。
本书的编写,参考引用了许多已有成果和司法案例,书中如有引用但未具体注明的,在此向被引用作者表示歉意,请求予以谅解,同时致以衷心的感谢。本书的编写出版得到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并且获得了湖南省教育厅成人教育委员会指定编写的机会,在此一并致谢。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杨峥嵘教授
2015年1月于长沙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经济法渊源与体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本章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二章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一节 公司法
第二节 企业法
第三节 其他主体法
本章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三章 市场经济秩序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本章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四章 市场经济资本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保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本章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五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本章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六章 财政收支法与审计法
第一节 财政预算法
第二节 国家税收法
第三节 审计法
本章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七章 交易安全与标准化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第四节 标准化法
本章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八章 市场经济信息法
第一节 招投标法
第二节 信息公开法
第三节 广告法
本章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九章 经济纠纷解决
第一节 调解
第二节 仲裁
第三节 诉讼
本章同步测练与解析
《经济法概论》:
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四)乡镇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乡镇企业的权利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国家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
2.乡镇企业的义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行正规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册,如实记录财务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1)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2)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3)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4)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其改正之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乡镇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第三节其他主体法一、个体工商户条例(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特征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或家庭。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二)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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