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不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部门,它的年龄只有大约半个世纪。这个判断既适用于我国,也适用于世界。然而,在环境法这仅历的半个世纪的旅程中,它却每每都是先把足迹留在西方世界,然后才光顾我国和世界的其他角落。这种状况要求急于让我国不完备的环境法趋于完备、迫切希望不成熟的环境法学理论走向成熟的我国立法者和环境法学者向西方学习,学习人家先进的环境立法和相对发达的环境法学理论。
作者本人和《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以下简称《评论》)编辑部的同仁都十分重视对先进国家的学习和研究。在第一卷发表陈冬的《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层面的公民诉讼——一种静态的考察》、柯坚的《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的历史源流与理性架构》、徐伟敏的《德国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等几篇研究外国环境法律制度的论文的基础上,本卷又收录了罗丽的《日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论的创新》、李挚萍的《欧洲国家环境法典化运动评述》、杨兴和张式军的《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和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于铭的《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替代方案研究》等几篇论文。
卷首语
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自然资本投资及其在中国的法律实现
环境与环境法的重构
环境伦理学“真理化”批判及其对环境法学的启示
论环境法的价值
环境立法与环境政策研究
新农村建设:环保立法与执法模式的合理选择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
我国生态综合管理的政策与实践
我国沙尘灾害的法律防治问题及其对策
海洋生态与海洋环境法制研究
海洋生态保护中环境经济手段初探
海洋生态退化与恢复的法律的问题研究
赤潮预警、监控的立法进程
关于制定渤海环境保护单行法必要性的思考
海域国家所有权的生成及其合理性
国外环境法研究
日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论的创新
欧洲国家环境法典化运动评述
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和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替代方案研究
徐祥民起草《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年度综述
积极推进环境法治,全面开展学术研究
环境基本法修改专题研究
关于修改环境法的八点看法——人与自然和谐的视角
对环境法的修改问题学界仁智之见多有。本文不想对各种观点一一加以评述,因为那既超出一篇短文的容纳能力,也不是本文所欲达到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颁布于20世纪80年代。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环境和社会变迁之后,在经历了法律规范与社会实践之间的相互适应和检验之后,对其进行某种形式的修改是必要的。如果考虑到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而在《环保法》颁布的年代人们的认识显然不及今天这样深刻,那么,修改《环保法》则是对就环境问题及其应对取得了更多认识成果的人们所必然提出的要求。
如果说《环保法》颁布以来的近二十年中发生了一些足以使修改这部法律的理由成立的变化,那么,最富有说服力的变化是人们对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认识上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环境法功能的理解的变化。环境问题的加剧使人们意识到妥善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置于重要地位的时代主题。如果说最早的环境法多表现为公害对策法,那么,现在人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