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为21世纪商法论坛丛书之一。2006年中国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此背景下,21世纪商法论坛(2007年)以“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为主题,境内外学者集中讨论了自然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LP)、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LLC)等法律问题,形成了《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的成果,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乃至经济的发展不无借鉴。
2006年中国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此背景下,21世纪商法论坛(2007年)以“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为主题,境内外学者集中讨论了自然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LP)、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LLC)等法律问题,形成了本书的成果,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乃至经济的发展不无借鉴。
基调发言 /1
Two Decades of “Alternative Entities”:From Tax Rationalization through Alphabet Soup to Contract as Deity [美]Daniel S.Kleinberger/1
合伙企业在中国 袁 杰/20
第一单元 非公司制企业的一般问题 /25
中国台湾的非法人商业 梁宇贤/25
非公司企业组织法制之基础理论 王志诚/38
Unincorporated Enterprises in French Law [法]Alain COURET & Bruno DONDERO/51
韩国商法上个人(自然人)企业的法律问题 [韩]郑灿亨/64
由美国法制探讨非公司形态之企业组织 蔡坤旺/72
组合构造论——非自然人商事主体构造规则分析 陈国奇/86
第二单元 合伙制度的一般理论(上) /112
Introduction of New Types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in Korea [韩]Junesun Choi/112
A Dutch View on the Need for Hybrid Legal Forms [荷]Loes Lennarts/118
日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课题 周剑龙/128
Corporate Elements in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in Continental Europe [瑞士]Rolf H.Webe/135
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制度研究 管晓峰/144
依据合伙合同进行投资的法律规制研究——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集团投资计划 杨 东/152
第三单元 合伙制度的一般理论(下) /161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反思:移植法与民间法冲突之历史视角 罗培新/161
公司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朱慈蕴/166
迈向和谐繁荣之道:论合伙制度创新与资本市场生态优化 官欣荣/177
论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财产权结构的区别 吕来明 刘 影/191
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钱玉林/196
第四单元 有限合伙制度研究 /202
关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思考 王保树/202
从闭锁性公司到有限合伙——以台湾的创投业为例 王文宇/210
论我国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制度的完善 李有星/227
论有限合伙制度 刘俊海/236
私募基金形式及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宋一欣/246
浅谈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任晓红/253
论有限合伙的法律构造 张志坡/260
第五单元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研究 /270
Constructing an Ideal Business Vehicle for Small Businesses: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hird Way [英]John Lowry/270
关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合伙的若干问题 宋永新/282
日本LLP法的特点及债权人保护初探 [日]福山龙/29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郭富青/297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模式选择 刘 燕/306
关于我国是否引入有限责任合伙(LLP)制度的立法思考 范 健/316
特殊的普通合伙相关条款释义 白晓红/322
第六单元 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法律问题 /334
The LLC as a Recombinant Entity:Revisiting Fundamental Questions through the LLC Lens [美]Daniel S.Kleinberger/334
合同公司的发展状况 [日]吉田正之/347
移植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探析 吴 弘 赵 静/353
我国目前不应当引入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顾敏康/363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及其经济分析 苗 壮/369
论合伙型有限责任公司(LLC)的制度价值与替代性制度安排 王建文/382
试析LLC制度在我国的可借鉴性——以美国LLC为视角的考察 胡改蓉/388
一 前言
韩国商法对企业组织法和企业活动法做出规定,第一编总则对所有企业(个人企业及公司企业)共同适用的企业组织法做出规定,第二编商行为对企业活动法做出规定,第三编公司对公司企业的组织法做出规定,第四编保险对保险企业的活动法(保险合同法)做出规定,第五编海商对海商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做出规定。
在此,只对个人企业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为此只介绍韩国商法第一编的内容中属于个人企业的事项。
二 商人
(一)商人资格的取得要件
在韩国,个人企业为受商法的适用,应取得商人资格。而在韩国取得商人资格的方法则有下列的两种,一个是取得当然商人资格的方法,另一个是取得拟制商人资格的方法。
1.当然商人资格的取得要件
为取得当然商人的资格,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韩国商法第4条)。这时,“自己的名义”的意思为“自己成为该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主体”,自己不亲自实施营业行为,让他人代理也无妨。而此处的“商行为”意指将韩国商法第46条的行为①作为营业实施。这时,“营业”的意思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作出同种行为”。即使将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