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共分绪论、总论、各论三篇二十一章,以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以及刑事诉讼法律文本规定为两个基本维度展开,一方面紧密追踪当今世界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的最新发展,致力于对刑事诉讼法律知识进行系统、科学地阐释,另一方面密切关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运行状态以及应然改革方向进行客观地描述与展望。《刑事诉讼法学》编排形式独具一格,以期能够达到以活泼新颖的结构形式为阅读者提供海量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效果。 《刑事诉讼法学》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也可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社会人士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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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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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一流权威作者。本套教材主编均为中国法学界公认的权威学者,具备丰富教学经验、精深学术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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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特色
突出本章重点学习内容,提示重点问题。
章前提示
实现知识体系的完善及学习内容的丰富。
案例研究
精选重要的国内外判例和案例,增强运用原理分析实际案例的能力。
背景资料
精选相关的理论文献,进行扩展性阅读,拓展学习视野。
小结
对本章内容进行概括,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思考与分析
针对学习内容提出有启发意义的问题,提高自学的能力。
案例7:叶能海贩毒案①
【案例介绍】
被告人叶能海,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叶能海携带从外地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到定安县龙门墟贩卖。当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叶能海在龙门镇卫生院内被定安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叶能海逃跑时抛在地上的毒品(海洛因)13包共计39.523克,并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447元以及贩毒通讯工具爱立信手机一部和摩托罗拉传呼机一部、厦门中桥传呼机一部。
法院认定被告人叶能海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属于累犯,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未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承认贩毒事实的供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的证明、检验毒品成分及重量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从被告人身上缴获的贩毒用通讯工具——手机和传呼机以及能证明被告人系累犯的生效判决书和监狱释放证明书。该案人赃俱获、铁证如山,被告人始终供认不讳,判决作出后也未上诉,这些均表明该案的证明已经达到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除上述被认定的犯罪事实外,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叶能海分别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陈长崖、林奋、陈业刚、冯贤桂、陈德山、尹齐洲和“孬灯”等。法院经查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提供了上述购毒人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但被告人叶能海自始至终予以否认,且没有缴获到物证(毒品),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认定的证据明显不足,因此上述指控不予支持。这说明在贩毒案件中,物证至关重要,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的,仍然无法达到认定贩毒罪成立的证明标准。
案例8:英国上议院对相似事实的判例②
【案例介绍】
P被判犯有强奸他的两个女儿和乱伦罪,犯罪的时候两个女儿都不满13岁。在审理中被告人P申请将对两个女儿的罪行分开审理。该申请被驳回。法官准许其中一个女孩的证言来支持另外一个女孩提出的直接证据,因为没有迹象表明两个证人相互串通。法官认为该证据有三个特征使其具有“惊人地相似”性,即家庭生活、安排流产以及妻子的默许,因而是可采的。
1990年7月23日,上诉法院准许了其向上议院上诉的申请,同时撤销了原定罪。上诉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种案件不应当合并审理,除非在分别审理时,一个女孩提供的证言能够在另一个女孩作为被害人的审判中被采纳为证据。在本案中,两个女孩提出的证言,虽然包含三个重要特征,但是并没有达到“惊人地相似”的程度。本案中提出的论据是:①被告人P对两个女孩实施严厉的纪律约束。事实上他对整个家庭都是这样的。②两个女孩的母亲反复地默许父亲的行为。③被告人P为两个女孩安排了人工流产。这些并不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现象。这些特征不能构成上诉人“犯罪模式”。因此,法院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女孩提供的证言对于另一个女孩来说不具有可采性。将这两个罪状合并审理是不正确的。
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控方继续向上议院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