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税制概论》以非油气税制专家的语言,主要介绍美国关于油气财产权益的取得、勘探、开发、生产和处理等方面的联邦所得税知识,还涉及运输、炼制和市场营销等与油气生产税收相关的知识。《油气税制概论》可供石油工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政府官员、律师以及高教、高职、高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阅读。
l 联邦油气所得税制度简介
1.1 概述
1.2 鼓励油气投资的税务规定
1.3 需要新的油气税制
2 油气运营简介
2.1 概述
2.2 取得
2.3 地质勘探
2.4 开发
2.5 海上租让的勘探和开发
2.6 开采
2.7 处置
3 油气权益类型和“财产”概念
3.1 概述
3.2财产法律适用问题
3.3 其他矿物权益的创设
3.4 附加矿区使用费
3.5 净利权益
3.6 产品支付
3.7 “经济权益”概念
3.8税法上的“财产”含义
4 取得和钻前生产活动
4.1 概述
4.2矿物权的购买
4.3 油气租让
4.4 已开发财产的分租
4.5 分成协议
4.6放炮权和优先购买权
4.7 预付款或最低矿区使用费
4.8 支付给出租人的延期租金和其他款项
4.9 租让交易中保留的产品支付
4.10连续租让合约
4.11 取得费用
5 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费用
5.1 概述
5.2税务处理的历史背景
5.3 当前美国国税局的立场
5.4 井底贡献和干井贡献
5.5 某些费用的资本化
6 勘探和开发分成协议
6.1概述
最初的井位被确定之后,需办理一些手续,包括所有的必要的政府批文。办理初探井手续时,油气公司可能试图与受益于钻井所得的地质信息的其他人共同承担钻井成本(通常隋况下,也就是在第l章中所提到的资本联营原则)。从邻近的土地所有者或承租人那里可能会得到钻井贡献。一个普通的协议形式是“井底贡献”协议,根据该协议,当钻井到一定深度,不管该井是生产井还是干井,邻近的土地主或承租人都要支付一定金额。另一种协议是“干井贡献”协议,只有对于“干井”,贡献方才支付贡献金额。
油气公司,也就是所谓的“经营权益的租出人”,并非直接发生钻井成本,根据所谓的分成协议(再一次应用资本联营原则),可能把井场的作业权益和其他区域的经营权益租给另一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经营权益的租人人”,根据这类协议,租人人有义务钻井,租人人通常拥有租出人的经营收益,直至在该井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能够从源于该井的产量得以回收。那时,通常归还部分经营权益给租出人。租人人通常保留作业收益的余额以作为其长期矿物权益。
在油气工业中,租出协议十分常见,属于共同承担钻井风险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