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杂文(百部)卷3:王乾荣集》收录了作者王乾荣近些年来的优秀随笔杂文。这里有最酣畅的文字、最勇敢的呐喊、最精粹的传承、最真挚的情感、最冷静的思考、最清醒的坚持……在这个纷扰多变的年代,我们选择读书悟道,寻找精神安顿之所。
《中国杂文(百部)卷3:王乾荣集》中的这些文章有事实、有根据、有分析、有理论、有文采、是非常优秀的杂文。
一个女研究生的悲剧和更多妇女的悲剧
鲁迅何以战胜大律师
小说:谁吃饱了没事愿钻入其中充一个角色
况钟的生死之笔与巴人绵软的笔
填表涉趣
假如记忆可以移植
名人姓名的“复繁”
准博导遭“折”谈趣
“闻过不怒”啥境界
把泥土变成陶罐
鲁迅的钱和灵魂
鲁迅是一个“靶子”
泛职称时代的职称
学术食客
陈原论“官”,被吓一跳
莲叶为什么无穷碧
女人替男人服罪
《花花公子》“花”落去
博士,以公民名义“上书”
鲁迅会写文章吗
征服,还是敬畏
“美语”是一种什么语?
势利的“成功”
他让鲁迅与动物为伍
贪官为何多好色
读鲁迅“败笔”
鲁迅的酷
上帝没有“标准像”
“超级笨蛋”的中国标本
口将启而嗫嚅的“权利”
笑之道
艺术性快乐
这个贪官如此“混账”
别忘了,奥巴马还有个白人妈妈
长相问题
感动于明星和感动于普通人
权利的阳光并不“普照”
杀人偿命,类似对强奸犯施以宫刑
淫照变“艳照”之谜
拔一颗牙摊多少名目
你不减排谁减
成人思考小孩子的问题
特殊当事人的面子和法院
小说:谁吃饱了没事愿钻入其中充一个角色由小说或所谓“纪实小说”引起的诉讼,近年在我国已不止一起。这些“小说官司”,有的已经法院判决审结,有的尚在审理之中。
小说官司一般由小说被指控侵权引起,而小说作者最不愿意接受的,也正是指控小说侵害了现实生活中某个特定人的名誉权,他们最过硬的理由,即“小说均是虚构的”,告状人自己钻人书中去充一个角色,是“对号入座”,与作者和作品无关。
问题如此简单吗?这要从两方面谈。如果小说真的与原告无关,则原告属错告或诬告;如果小说恰恰与原告有关,一种可能是并没侵害原告名誉权,一种可能是侵了害了原告名誉权,作者硬要否认这一点,当然并非实事求是的态度。
这里有两个关健问题必须弄清楚。
首先,一篇小说是否有可能存在影射?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我所说的影射,绝不是“四人帮”时期上纲上线、随意诬陷作家“反党”的所谓“影射”,那种“影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所说的影射(或曰“暗指”),是从小说创作和小说官司的事实出发的,它是有可能存在的。
例如鲁迅在小说《理水》中,以“一个拿拄杖的学者”影射潘光旦,以“乌头先生”暗指顾颉刚,《鲁迅全集》第二卷第三百八十八页注得明明白白,鲁迅研究专家也一致如此认定。鲁迅自己即说,他的《理水》写“学者”、“先生”,是想跟现实生活中的顾颉刚等“开个玩笑”。美国小说《钟的震颤》影射了公民吉尼女士,被法庭明确认定。又如中国作家张士敏在法庭公开承认:“我的《荣誉的十字架》用于妙根(书中主人公)影射了杨怀远(生活中的劳动模范)。”其次,小说影射会不会侵害名誉权?这个答案是,如有诽谤或对影射对象隐私的暴露,则侵害名誉权;反之则不为侵害。
《荣誉的十字架》既影射杨怀远,又将以杨为原型的书中主人公于妙根写成个道德败坏者,这当然是对以正派著名的劳模杨怀远的诽谤,侵犯了杨的名誉权。虽然作者张士敏只承认影射不承认诽谤,但诽谤的事实俱在,所以法庭判作者败诉,并赔偿杨精神损失费一千六百三十点七八元。《钟的震颤》既影射吉尼女士,又暗指这位良家妇女为同性恋者,故美国法庭判作者败诉,吉尼获十五万美元赔偿金。当然,并非所有的影射都会构成诽谤,如《理水》,不过是顺便讽刺了某些学者的荒唐,而事实亦如此,所以“拿拄杖的学者”和“乌头先生”就是要告状,恐怕也是告不赢的。
近年有了几起小说侵权官司后,有人即惊呼:“小说没法做了。”其实并没有人限制(也不可能限制)小说创作自由,近年发表的千万篇小说,便是明证。而在浩若烟海的小说里,引起官司的才有几篇?难道这些小说官司真的都是无关之人吃饱了没事儿硬要“对号入座”而导致的吗?他们为什么只对某几篇小说“对号入座”呢?一位评论家说得好:“作家因创作小说而引起的诉讼的机会是极少的。作家只要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去创作塑造高于生活的‘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是不可能承担损坏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的,更不可能产生对作家创作权利的审判。但是,如果要利用小说作为一种手段故意诽谤他人,那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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