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力量的来源:基于生命哲学的阐释》分五章。在第一章中,我们将发现,尽管道德动机是无可否认的日常道德现象,但排除一切偏私与偏好即“公”的道德动机却是让人困惑的:一方面,它决定了道德动机不能从主体的欲求、欲望出发来寻求;另一方面,欲求对日常实践的影响又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从善良意志人手,经由美学的启示,将它的“悖谬性”通过我们所标识的“无所为而为”而清晰地揭示出来。接下来的第二章中,我们关注道德动机在道德理论中的地位,去探讨对于道德动机或实践性的理解如何形塑了完全不同的道德理论,以及它们如何应对各自面临的挑战。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进一步通过对古典与现代语境下的仁与义的分析,引出了两条路向——自然的和反思的,从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道德及相应的动机概念,两者的区分与关联是这两章的重点。我们希望这些论述能够表明这种区分对于理解道德及其动机是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最后,通过第五章,我们希望,作为道德基础的同情之根据与可能以及作为《道德力量的来源:基于生命哲学的阐释》基本关切的道德力量的来源可以在对“存在”与“生命”的重新阐发中以生命自身而得到最终
引 言
第一章 善良意志与道德动机
第一节 来自美学的道德启示
一、审美心理的分析
二、审美判断的分析
三、善与美的平行(parallel)
第二节 善良意志与道德价值
一、如宝石般自身闪耀的善良意志——康德“善良意志”的启示
二、善良意志何处寻
三、道德价值的呈现方式
第三节 道德动机的特性与“悖谬”
一、道德动机的特性
二、道德动机的“悖谬”
第二章 作为实践必然性的道德
第一节 道德秩序与内在的道德实在论
第二节 道德必然性的两种路向
一、情感中的秩序
二、法则中的秩序
第三节 道德理论的两个出发点
一、从必然性出发的道德理论
二、从实践性出发的道德理论
第三章 自然的道德与反思的道德
第一节 道德实践中的自身意识
一、由冯友兰的“有我”二义说起
二、由道德行,还是行道德
三、道德行为是否以知其所以然而行之为必要
四、两个典型案例的比较
第二节 古典与现代语境下的仁一义
一、从仁与义的区分谈起
二
四、同情的阶段性
孟子说:“今人乍见孺子将人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可见,怵惕先于恻隐而发生。怵惕是身心一体的惊动貌;恻隐是内心的不安与不忍,在性状上是一种隐痛。正如叔本华指出的,同情者并不是设法将自身成为被同情者,而是直接感受到对方的苦难与悲痛,于是在同情者身上呈现的情感就不是被同情者情感的副本。因此,同情者心中所呈现的不是被同情者一般所浸淫于其中的恐惧或悲痛,而是首先一种身体的触动与震颤,并继而心生不安与不忍,继而在不忍的驱使下我们完全无私地、以己之力尽可能地去除不幸者的悲苦。尽管有时同情并非在如此紧急与突然的情境下发生,就如我们坐在房间里在网络上得知汶川地震的消息,我们首先也会有一种身心的触动,这种或大或小的身心触动、震动或震撼,在一切同情之中都首先发生。继之于身心触动,发生的是不安与不忍,这是构成同情的本质部分,在不忍的推动与驱使下,我们有所行动,柏格森对同情的阶段性进行过非常细致的描述。他的生命哲学的一个核心处可以说是对“质”或差异性的特别强调,他反对在原初的直接意识中以量来规定完全不同的质的变化。就此,他将同情分解为若干个性质不同的阶段,性质在不断变化而不是强度的在递增,“怜悯在强度上的增长是一种性质上的进展,从厌恶进入恐惧,从恐惧进入同情,从同情再进入谦卑”①。虽然柏格森也像亚当·斯密一样以为同情是“起先在心中设想自己处于被怜悯者的地位,从而感受痛苦”②。这种间接的看法扭曲了同情的直接性。但与我们前面的说法相似,柏格森也描绘了一种以带有身体性反应的厌恶与恐惧作为同情的开始。他还指出,紧随同情发生有谦卑,它揭示出了在同情之中我们不再自负和以自我为中心,那个以我以及我的所有作为圆心而围绕的世界瓦解了,“真正的怜悯,其内容不大是害怕受苦,而是更愿意受苦。受苦的愿望微弱的,我们几乎不希望它变为事实;却是我们逆着自己的意志而仍然怀着这个愿望,好像大自然做了一件大大不公平的事情,而我们必得避免同谋的嫌犯,所以怜悯的要素在于我们要求自卑和企望痛苦”①。正是在这种避免成为大自然的同谋的比喻中,快与不快不再决定我们的行为,我们第一次感到快乐论的浅薄,在“自愿”受苦中,谦卑不再是外在的道德要求而成为切己的内心感受,与谦卑一并呈现的是第一次独立地站在我面前的他人,我们于是明见到在自我中心建立的那个这个旧有世界以外还有一个全新的世界。对于同情之中谦卑的发现,不能不说是柏格森的一个贡献。
第二节 出于义务
除了同情的情感,不容否认的是义务观念也是日常道德现象,在道德实践中也具有重要角色。正如我们在第一章阐述的道德动机的形式特征无所为而为,同情与义务都是无所为而为的。与同情有所不同的是,义务是种观念,不是情感;与自然的情感不同,义务是规范性的观念,包含着应当、应该,并且是绝对的应当、应该。
一、义务的否定性
本质义务中蕴含着应当,而应当意味着规范意义上的如何如何,但事实意义上又没有必然地成为规范上的如何,因此应当蕴含事实与规范、实然与应然的严格区分。正如康德所说的,说你“应当追求自己的幸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追求自己的幸福是每一个人都实际上在做的事情,在应当的观念中,你一方面站在事实的此岸上,另一方面又被要求着仰望理想的彼岸。字实与规范或实然与应然的区分最早由休谟所发现②,之后被认为是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一方面区分实然与应然,由实然到应然的过渡被普遍质疑,另一方面脱离了事实与实然,应然又如何、到哪里去建立,如此建立的应然我们又凭什么去遵循,我们遵循的动机、动力由从何而来,这些都成了疑难。我们这里想着重指出的是义务概念的悖论性。义务是个有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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