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或学术旨趣,首先,推出学术精品。通过资助出版学术精品,形成精品学术成果的园地,培育精品意识和精品氛围,提高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为繁荣国家财经、政法、管理以及人文科学研究,解决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作出我校应有的贡献。其次,培养学术队伍。特别是通过对一批处在“成长期”的巾青年学术骨干的成果予以资助推出,促进学术梯队的建设,提高学术队伍的实力与水平。再次,培育学术特色。通过资助在学术思想、学术方法以及学术见解等方面有独到和创新之处的成果,培育科研特色,力争通过努力,形成有我校特色的学术流派与学术思想体系。因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研究》重点面向中青年、重点面向精品,重点面向原创性学术专著。
一个没有思想活动和缺乏学术氛同的大学校园,哪怕它在物质上再美丽、再现代,在精神上也是荒凉和贫瘠的。欧洲历史上最早的大学就是源于学术。大学与学术的犬联不仅体现在字面上,更重要的是,思想与学术,可谓大学的生命力与活力之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一所学术气氛浓郁的财经政法高等学府。范文澜、嵇文甫、潘梓年、马哲民等一代学术宗师播撒的学术火种,五十多年来一代代薪火相传、世纪之交,在合并组建新校而揭开学校发展新的历史篇章的时候,学校确立了“学术兴校,科研强校”的发展战略。这不仅是对学校五十多年学术文化与学术传统的历史性传承,而且是谱写21世纪学校发展新篇章的战略性手笔。
“学术兴校,科研强校”的“兴”与“强”,是奋斗目标,更是奋斗过程。我们是目的论与过程论的统一论者。我们将对宏伟目标的追求过程寓于脚踏实地的奋斗过程之中。由学校斥资资助出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就是学校采取的具体举措之一。
本文库的指导思想或学术旨趣,首先,推出学术精品。通过资助出版学术精品,形成精品学术成果的园地,培育精品意识和精品氛围,提高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为繁荣国家财经、政法、管理以及人文科学研究,解决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作出我校应有的贡献。其次,培养学术队伍。特别是通过对一批处在“成长期”的巾青年学术骨干的成果予以资助推出,促进学术梯队的建设,提高学术队伍的实力与水平。再次,培育学术特色。通过资助在学术思想、学术方法以及学术见解等方面有独到和创新之处的成果,培育科研特色,力争通过努力,形成有我校特色的学术流派与学术思想体系。因此,本文库重点面向中青年、重点面向精品,重点面向原创性学术专著。
春华秋实。让我们共同来精心耕种文库这块学术园地,让学术果实挂满枝头,让思想之花满园飘香。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哲学根基
一 功利论
二 劳动论
三 人格论
四 社会规划论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一 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二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依据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 知识产权制度根基的动摇
二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正当性的研究现状
第二节 全球化视野中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一 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
二 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
三 结论
第三节 国际法视野中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一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义务渊源内容
二 条约必须信守:TRIPS时代的理论变迁
三 条约,法须信守:中美关系中的实践考察
第四节 财产权视野中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一 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知识产权
二 知识产品区别于物质产品的特征
三 刑法保护需求:知识产权更脆弱
第五节 经济学视野中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一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二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六节 刑事政策视野中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一 犯罪化作业过滤机制
二 道德规制的弱效性
三 第一次法的不足性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立场
第一节 利益平衡:个人利益vs公共利益
一 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概论
二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及平衡
三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利益立场
第二节 价值取向:个人自由vs社会秩序
一 法律价值的基本表现:自由与秩序
二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立场
第三节 政策倾向:高水平保护vs低水平保护
一 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政策倾向及表现
二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国外实践与经验
三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困境与立场
第四节 立法方向:本土化vs国际化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两种立法方向的冲突
二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向的立场
第五节 立法模式:集中型vs分散型
一 各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概述
二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现状
三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的确定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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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参考文献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将化为灰烬。”
考察对知识产权概念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列举主义”的定义方法,就是通过系统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的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由于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法律体系,因此,为了避免列举方法难免造成的遗捕,我国法学界有人另辟新径,意图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和抽象的描述,简要说明知识产权的“属加种差”,这就是“概括主义”。采用概括主义的方法定义虽然表述简要、高度抽象,但概括是否准确、恰当,并且具有最大包容性和弹性,这在学界还没有形成共识。
从世界范围看,迄今为止,多数日家的法学著作、立法文件以及相关国际公约都采用列举方法来定义知识产权的概念。例如,英国剑桥大学W. R. Cornish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教科书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而是列举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技术发明和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文学艺术创造的著作权、保护经营标记的商标权”。又如存美国《版权法》中,也没有给“版权”这个首要的概念下定义。此外,许多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也广泛使用列举方法,如1967年缔结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第1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艾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可见,WIPO拟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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