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系列精品教材:经济法》精选了与经管类专业相关度最强、生活实践中最具典型性的经济法律制度,精练、准确、深入浅出、系统地阐释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摒弃了现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让学生只知法律规定之然,却不知法理上的所以然,在内容编排方面法律制度多,但内容空泛、干巴,缺乏结合法理展开阐释等传统做法。
《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系列精品教材:经济法》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新立法,及时反映日新月异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前沿成果和不断推进的经济立法前沿动态,并尽量选取一些具有经典意义的、富有时代感的案例。
《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系列精品教材:经济法》以多元智能的培养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内容体系安排上力求将知识理论与能力培养有机糅合。每章的开篇设置“本章提要及学习目标”,以让学生能够对所学内容和要求有总体的把握;在每节末尾设置“思考与拓展”,以系统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而每章末尾“同步实练”、“复习思考题”的设置,能有效地训练和深化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实现学以致用。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高层次的经济管理人才不能不懂法。经济法不仅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必修主干核心课程,也是经管类专业重要的学科基础课程之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管理工作实践的法治要求,对经济管理人才的经济法律教育,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应与时俱进,以促进学生多元智能的提高和具备综合素质为宗旨。百年树人,教材是关键。一本好的教材,在本科生教学阶段具有基础性意义。作为经管类专业核心课程“经济法”的专用教材,应务求能健全学生法律思维习惯和成为学生齐备的分析工具,增强其理性认识能力;立足经济法基本理论中的主流学说,全面、细致地反映最新的立法动态和理论前沿;在法律文本与实践运用之间铺设指引的路径。基于此,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经济法教材。
本教材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精练性。本教材精选了与经管类专业相关度最强、生活实践中最具典型性的经济法律制度,精练、准确、深入浅出、系统地阐释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摒弃了现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让学生只知法律规定之然,却不知法理上的所以然,在内容编排方面法律制度多,但内容空泛、干巴,缺乏结合法理展开阐释等传统做法。
二是前沿性。本教材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新立法,及时反映日新月异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前沿成果和不断推进的经济立法前沿动态,并尽量选取一些具有经典意义的、富有时代感的案例。同时,为有机融合经管类专业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本教材在内容上全面结合了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经济师等经管类职业资格考试所涉及的经济法律知识的最新内容。
前言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 经济法责任
第五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六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六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商品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四节 财产税法
第五节 行为税法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文简称《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十年后,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借鉴国外合伙企业的相关立法,对前《合伙企业法》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另外,新法还对合伙企业的破产、纳税等问题作了规定。根据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经济组织。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调整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合伙企业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伙企业有别于公司,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章程。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仅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