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35)·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对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制度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基本条款,本法的适用,犯罪的基本条款,刑罚,警告措施,保安处分措施,没收通过实施犯罪而得到的财产利益,定罪的法律后果,复权、定罪的法律后果的结束、犯罪记录的披露,实施刑事制裁措施的基本规定,时效,大赦及特赦,释义13章。分则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定刑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危害人类的犯罪、危害人类生命及身体的犯罪、侵害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犯罪、侵犯投票权和选举杈的犯罪、侵犯名誉和荣誉的犯罪、侵犯性自由的犯罪、侵害人类健康的犯罪、针对婚姻和家庭的犯罪、侵犯雇佣关系及社会保障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害经济的犯罪、针对法律文书的犯罪违背公职或者公共授权的犯罪等22章。附则是刑法典的过渡及结束条款,对相关刑事法律条款的终止以及本法典的生效时间等事项作了规定。
王立志,1973年12月生,河南禹州人。2003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研究员。曾主持或参加多项省部级项目。在《法学》、《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人民司法》、《人民检察》、《刑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有9篇分别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金融与保险》等全文转载;独著《隐私权刑法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独著《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克罗地哑共和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刑法典
总则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二章 本法的适用
第三章 犯罪的基本条款
第四章 刑罚
第五章 警告措施
第六章 保安处分措施
第七章 没收通过实施犯罪而得到的财产利益
第八章 定罪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 复权、定罪的法律后果的结束、犯罪记录的披露
第十章 实施刑事制裁措施的基本规定
第十一章 时效
第十二章 大赦及特赦
第十三章 释义
分则
第十四章 危害人类的犯罪
第十五章 危害人类生命及身体的犯罪
第十六章 侵害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犯罪
第十七章 侵犯投票权和选举权的犯罪
第十八章 侵犯名誉和荣誉的犯罪
第十九章 侵犯性自由的犯罪
第二十章 侵害人类健康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针对婚姻和家庭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雇佣关系及社会保障权利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的犯罪
第二十四章 侵害经济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针对法律文书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 违背公职或者公共授权的犯罪
第二十七章 违背军事职责的犯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司法的犯罪
第二十九章 侵害公共和平及秩序的犯罪
第三十章 危害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犯罪
第三十一章 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
第三十二章 侵犯环境、空间规划及自然资源的犯罪
第三十三章 针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及其民主宪政秩序的犯罪
第三十四章 针对国防的犯罪
第三十五章 违反国际法的犯罪
附则
第三十六章 过渡及结束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强奸罪
(一)使用暴力,或以直接攻击生命或身体相威胁,强行与其他同性或者异性性交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
(二)犯本条第一款之罪时,手段残忍或者具有极端羞辱性的,或者轮奸被害人的,或者被害人是服刑中的罪犯或者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监禁。
(三)以给他人或者与他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相威胁,或者以揭发他人或与他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之相关事实相威胁,并且该揭发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或者第三人荣誉及名声,犯本条第一款之罪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四)针对配偶、同居者,或者已经进行了同性恋伴侣关系登记的同性恋伴侣,①犯本条第一款或第三款之罪的,需依被害人之建议方能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强制猥亵罪
(一)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直接攻击生命或身体相威胁,强行与其他同性或者异性实施本法第一百七十条以外的具有猥亵意义的性行为,或者强迫其他同性或者异性实施本法第一百七十条以外的具有猥亵意义的性行为的,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监禁。
(二)犯本条第一款之罪时,手段残忍或者具有极端羞辱性的,或者数人连续针对被害人实施犯罪的,或者被害人是服刑中的罪犯或者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监禁。
(三)以给他人或者与他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相威胁,或者以揭发他人或与他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之相关事实相威胁,并且该揭发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或者第三人荣誉及名声,犯本条第一款之罪的,处五年以下监禁。
(四)针对配偶、同居者,或者已经进行了同性恋伴侣关系登记的同性恋伴侣,犯本条第一款或第三款之罪的,需依被害人之建议方能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与残弱无助者性交罪
(一)行为人利用其他同性或者异性的精神疾病、暂时性或者严重精神失调、孤弱无助,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状况,强行与其他同性或者异性性交,或者强行对其进行猥亵的,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监禁。
(二)在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侵害被害人的性完整权的,处五年以下监禁。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十五周岁以下人员实施性行为罪
(一)与十五周岁以下的同性或者异性性交的,或者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八年以下监禁。
(二)针对残弱无助的十五周岁以下人员实施本条第一款之罪的,或者使用暴力,或以直接攻击生命或身体相威胁,实施本条第一款之罪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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