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国务院第71号文件《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该文件是对“十三五”期间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部署,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发展,特别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工作的发展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随着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逐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局面的形成,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自2011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的受理量已连续五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局。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参与审查业务的国际合作,在国际专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明显加强。“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目标的提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领域由大到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知晓“世界一流审查机构”的标准,这就需要了解“世界”,明晰“一流”。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是一个有活力、有朝气、有热情的群体,因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与专利结缘,加入到专利审查队伍中。在保质保量完成专利审查工作的同时,这个群体中的一些同志非常关注国际专利环境的发展变化,工作之余对国际专利制度、世界主要专利机构的最新动态进行追踪研究,并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
本书汇集了从专利审查员对于国际专利体系最新发展的研究成果中精选出来的论文30篇,这些文章从专利审查员的独特视角观察了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制度发展以及国际热点的最新发展动向。希望本书的内容能使读者了解到专利体系的最新发展以及世界主要专利机构的最新动向,能对创新主体市场拓展、企业专利管理和海外专利布局等工作有所启发,为建设世界一流审查机构提供参考借鉴,进而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三、美国专利制度变革的动因分析
(一)迎合自身技术发展,力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美国虽然不是建立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但是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专利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补充,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完备的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中走在前列,成为其他国家效仿和借鉴的对象。
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都是与其科技、市场和文化发展阶段相吻合,分析美国专利法律制度变革背后的原因,不管是专利保护主题的限制、“先发明制”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还是授权后程序的调整,各项改革措施都透露出一个信息;与时俱进地调整各方利益的衡平,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产业乃至国家的发展都更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前面分析的保护客体、发明人先申请制以及授权后程序3个方面的改革来看,虽然专利制度在美国成为经济科技强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甚至阻碍创新的情况。这也是《美国发明法案》对专利制度进行史无前例的变革的主要原因。此外,联邦最高法院选择特定时期作出一系列判决,均涉及专利法中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这些判例以美国自身经济利益为核心,对专利授权条件、授权后程序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经济技术的发展。
美国专利改革以《美国发明法案》的出台为信号,但这不是美国专利改革的开始,更不是结束。美国众议院2013年10月推出遏制专利蟑螂的《创新法案》(The Innovation Act)以及参议院提议降低药品价格的提案,这些法案主要用于消除《美国发明法案》中某些条款引发的争议。由此可见,美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围绕战略展开的各项政策措施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出发点不会改变,相关改革措施也会以美国经济的增长为主要衡量标准并随之予以调整。
(二)与其他发达国家专利制度日趋融合,进而主导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
近年来,虽然在发达国家和知识产权产业的推动下,国际知识产权法一直向最大化保护的方向推进,但是国际政治领域的力量对比和格局演变正在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反思和改革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同时,适度遏制权利人及其私权利益,维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等各相关方利益,已经成为舆论的主流。因此,美国逐渐收紧专利保护客体,改“先发明制”为“发明人先申请制”,并借鉴欧洲授权后异议程序的“授权后复审”,朝着将美国专利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相统一的目标前行。
美国试图主导专利法的国际协调,甚至建议统一专利审批制度。先发明制使其在国际上推行这一立场没有说服力。从国际角度看,为适应全球自由贸易的深入发展,国际专利制度会出现一体化的演变趋势。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前美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布鲁斯·卢曼提出,国际社会应该统一专利的申请审查,减少各国重复审查造成的资源浪费,而统一专利的审查是国际统一专利授予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美国专利法》将“先发明”原则改为“先申请”原则,迎合了世界一体化下专利制度一体化的趋势。
值得警惕的是,美国为与国际接轨,表面上看做了很多不明智的事情,例如放弃自己已有两百年历史的先发明制度以及USPC分类体系。究其深层次原因,美国在专利申请与分类方面的重大调整与实体专利法的国际协调有着密切联系。美国与其贸易伙伴们达成妥协,美国放弃先发明制是以未来实体专利法国际协调中接受其2年的广义宽限期为交换条件的,美国放弃UC分类体系是以获得CPC分类体系主导权为前提的。可见,发达国家鼓吹的世界专利制度是一个迷人的陷阱。欧洲专利制度的统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以及CPC分类体系只是这一过程的开始。
四、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启示
(一)以激励创新为导向,适时调整我国专利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专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专利申请及授权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首位,涌现了一批像中兴通讯、华为公司、大唐电信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水平较高的市场主体,在领先技术方面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标准。
特别值得深思的是,相比美国,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尚处在一个较为劣势的地位。利用好后发优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法律制度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美国专利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跟踪和研究,分析其专利制度改革的背后动因,合理吸收借鉴其先进经验和成果,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体制和政策。
(二)强化申请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专利检索和审查质量
我国《专利法》已进行了三次修改,在专利权的授权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接近知识产权先进国家或者地区的水平。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量连续3年保持全球第一,已成为了专利大国。但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不诚信行为,例如虚假陈述、伪造实验数据、抄袭现有技术、恶意诉讼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创新环境,更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制度的健康运行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专利制度有赖于参与者的开诚布公,因此专利申请人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也即向专利审查员披露所有重要信息的责任。美国为此设置信息披露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例如发明人宣誓、不正当行为抗辩、补充审查制度等)。同时,美国还将此真实陈述义务延伸至专利申请人、专利所有权人以及代理人和律师。
我国《专利法》第36条也规定了“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但申请人未履行提交资料的义务并不影响专利的授权,更不是无效理由,不利于遏制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美国专利法中有关专利权规制的制度设计、相关判例以及具体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这对于节约现有技术检索的社会成本,保障专利审查中现有技术检索的质量和授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美国诚实信用原则和信息披露义务有赖于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宣誓制度以及证据发现制度的配合和保障。因此,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虽然不能简单照搬,但是可以将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不正当行为原则确立的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诚实信用,不得隐瞒、欺诈的要求,体现在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不仅符合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利益平衡原则,也有利于节约现有技术检索的社会成本,从而保障专利审查中现有技术检索的质量。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也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建议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引入防止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的具体规则,并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予以完备。
(三)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专利制度国际协调方面发挥大国作用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一个和平崛起的大国,我国是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多极化的重要力量,并始终致力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但是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的“大国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自身经济发展也受到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挤压和牵制。在新一轮的国际斗争中,有效把握改革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历史性机遇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在知识产权领域扩大我国的话语权。因此,我国需要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改革的新动态进行深入研究,把握其内在动因,制定出符合我国长远利益和发展战略的政策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