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阳光国企: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通过六个章节,详细论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必要性、OECD成员国家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践经验借鉴、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以及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实施的对策和建议等内容。
郭媛媛,女,1978年8月生,辽宁辽阳人,管理学博士,博士后。现任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技术创新与管理。近五年,主持包括教育部课题、省社科规划基金、省教育厅课题、省财政厅课题及省教育规划课题在内的省部级课题8项,参与完成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项目等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0项;在《改革》《企业管理》《未来与发展》等国家级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中央企业信息披露的制度重构:国际经验及启示”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投资与证券》全文转载;参与完成出版《转型中的中国国有企业制度》《中国民营企业治理演进问题研究》等学术专著5部、统编《战略管理》等教材3部;获省级和市级学术成果奖7项。
导论
第一节 章研究背景
第二节 章本书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第三节 章研究对象的界定
第四节 章研究方法
第五节 章本书章节章安排
第一章 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第一节 章关于信息披露相关理论的研究
一 信息披露的产生根源
二 信息披露的作用路径
三 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第二节 章关于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
一 国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研究
二 中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研究
第二章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现状分析及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第一节 章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现状
一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演进历程
二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特征
三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现存问题
第二节 章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实现最终所有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 有利于减少代理问题和"内部人控制"
三 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
四 有利于树立中国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
五 有利于发挥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
六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章 国外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经验借鉴:以0ECD成员国家为例
第一节 章OECD成员国家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章OECD成员国家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实践
一 事前信息披露
二 事后信息披露
三 总体信息披露
第三节 章OECD成员国家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 两种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主体
二 涵盖范围广泛的信息披露对象
三 比照上市公司,独具特点的信息披露内容
四 公开透明、形式灵活的信息披露渠道
五 方式多样、注重风险管理的信息披露监管
第四章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章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一 定期报告制度
二 临时报告制度
第二节 章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实践
一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践历程
二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评价
第三节 章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一 多种类型的信息披露对象
二 清晰规范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 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渠道和方式
四 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
第五章 中国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章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一 国资委成立前的相关规定
二 国资委成立后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章中国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实践
一 首开先河的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诚通集团
二 地方国资委推动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深圳市国资委的实践
三 国资委下属的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以113家央企为例
第三节 章中国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信息披露对象:政府部门为主,很少覆盖公众
二 信息披露内容:社会责任披露居多,关键信息披露较少
三 信息披露渠道:向上渠道为主,向下渠道不足
四 信息披露方式:强制性不足,时效性差
五 信息披露监管:监管主体缺失,责任追究机制欠缺
第六章 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节 章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主体:提升意识
第二节 章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对象:明确范围
第三节 章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可比
第四节 章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渠道和方式:便捷高效
第五节 章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监管方式:内外兼顾
结束语
附录一 《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与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相关的条例和注释
附录二 范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附录三 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附录四 《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附录五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录六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附录七 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附录八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参考文献
《构建阳光国企: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实现股权分散化、产权多元化,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然而,在进行公司化改造后的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占了绝对垄断的地位,而法人股及个人股所占份额往往很少。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料显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由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小,流通股分散。
股权的过度集中,造成了国有企业处于国有股的超强控制中。而代表国有股的不论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从目前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它们依然扮演的是一个政府管理者的角色,事实上行使的是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代表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由于拥有国有企业最多的股份,就可以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操纵国有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
股权结构的不合理,缺乏多元股权制衡机制,导致国有企业缺乏企业竞争力和活力。股权高度集中于国家这一超级股东,这必然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权集中的结果强化了原有的政企不分,使政府凭借股东身份指派的董事会成为一个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易使现有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发生扭曲和畸形,使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并不能起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作用。
(四)信息不对称,不能最大化地减少代理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作为一个“黑箱”存在的,作为真正所有者的广大人民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很难获知的。国有企业只是通过特定的渠道、按照特定要求向国有企业的政府管理机构报送信息,这种纵向信息报告方式被称为“行政报告”。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国有企业信息报告和公开方面的规章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的神秘性渐渐减弱,加之一些国有企业开始率先垂范,效仿上市公司首开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先河,国有企业的“面纱”开始逐渐隐去,国有企业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开始越来越受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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