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进行导读。书稿首先提纲挈领地描述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背景、书的结构、基本特点与出版情况,然后解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要思想。书稿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想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黑格尔思辨的理性国家观与王权理论的批判,其次是对黑格尔行政权理论的批判,再次是对黑格尔立法权理论的批判。最后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历史地位与现实意义进行了评述。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大众化、时代化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重大课题,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最基本的途径就是经典著作的大众学习。
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学习,是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重要任务。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蕴含和集中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源和基础。重视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仅有助于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完整准确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学习,是青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在本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教师一般会推荐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作为必读书目,要求学生课下阅读,以加深大学生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认识。在目前的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中,“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就是其中的一门重要课程。特别是对于全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的研究生来说,“马克思主义原著研读”更是必修的核心课程。因而,使青年大学生拥有一套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导读性著作,一直是我们着力探索的重要教学科研任务。
有鉴于此,我们特邀一批高校、科研机构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对精心挑选的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进行导读,并分批陆续出版。在编写中,我们强调导读著作风格的通俗性和文风的可读性,要求每本导读著作的字数控制在十万字左右(个别除外),使之介于大部头研究专著和合集之间。目前,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导读性著作的撰写,主要有如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把每一本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导读写成一本大部头的专著,一种是把若干马克思主义经典分章节加以介绍,然后汇成一本合集。相对来讲,前者的优势是研究精深、学术性强,体例和风格主要适合专家学者,但对于党政干部和青年学生而言,则显得有些深奥,往往会让读者产生畏难情绪;后者的优势是比较集中、简明扼要,但内容较为单薄,往往会使读者感觉不解渴。因此,我们这套丛书试图寻找更为合适的体例和风格,兼收上述两类导读著作的优点,从而起到积极探索的作用。
中国出版集团旗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组织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丛书”第一辑十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青睐,在2015年第二届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展示交流活动中,被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国家图书馆等单位评为优秀教材。这次推出第二辑十种,内容更加丰富,领域更加扩展。我们衷心希望这套丛书有助于广大党政干部和青年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何历宇,浙江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部副主任、总支副书记,教授,伦理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学位点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政治哲学、公共伦理、当代中国政治问题。在《复旦学报》等国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总序
第一章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背景、结构、基本特点与出版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背景
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结构、基本特点与出版
第二章 对黑格尔思辨的理性国家观与王权理论的批判
一、不是国家观念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二、对黑格尔王权理论的批判
三、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
四、现代国家是抽象的政治国家
第三章 对黑格尔行政权理论的批判
一、黑格尔行政权理论概要
二、现代国家行政权的本质是官僚政治
三、官僚政治的幻想与铲除官僚政治的现实途径
第四章 对黑格尔立法权理论的批判
一、立法权不是国家制度的衍生而是决定国家制度的人民主权
二、议会等级要素是市民社会的政治幻想
三、议会等级要素不是中介而是现代国家设定的矛盾
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五、不是国家权力决定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国家权力
六、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与选举改革
第五章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历史地位与现实意义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世界观转变历程中的第一座里程碑
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意义
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读》:
在现代国家的本质问题上,黑格尔深刻地发现了现代国家就是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就是国家制度这一历史事实。对此,马克思始终是高度肯定的。马克思进而指出,政治国家只是脱离了物质国家的抽象,它对于现实的人民生活来说,只是作为彼岸之物而存在的;只有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才能与物质国家一致,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才能真正统一。
马克思指出,在君主制中,人们的私人生活、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是分离的,政治国家仅仅是作为一种限制和规定私人生活的抽象;它本来没有任何内容,但是却以普遍事物的形式出现。“在君主制中,或者在仅仅被看作特殊国家形式的共和制中,政治的人同非政治的人即同私人一样都具有自己的特殊存在。财产、契约、婚姻、市民社会在这里同政治国家一样表现为……特殊的存在方式,表现为一种内容,对这种内容来说,政治国家是一种组织形式,其实只是一种在规定、在限制、时而在肯定、时而在否定、而本身没有任何内容的理智。”相反,“在民主制中,与这种内容并行不悖而又有别于这种内容的政治国家本身,只是人民的特殊内容和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例如,在君主制中,这个特殊东西,即政治制度,具有管辖和规定一切特殊东西的普遍东西的意义。在民主制中,作为特殊东西的国家仅仅是特殊东西,而作为普遍东西的国家则是现实的普遍东西,就是说,国家不是有别于其他内容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在民主制中,人民仅仅把国家制度或者政治生活看成是特殊的活动,政治生活本身不再具有统摄其他生活的抽象普遍性形式。在法国的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看来,国家不再是神秘的普遍物,而仅仅是人民自由创造的特殊物。马克思说:“现代的法国人对这一点是这样了解的: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这可以说是正确的,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作为政治国家,作为国家制度,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了。”
马克思进而指出,在一切非民主的国家制度中,国家看起来是普遍性的东西,实际上却没有任何真实的内容,因为它脱离了人民的物质生活领域。“在一切不同于民主制的国家中,国家、法律、国家制度是统治的东西,却并没有真正在统治,就是说,并没有物质地贯穿于其他非政治领域的内容。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君主制与共和制之间的争论始终是抽象的国家范围内的争论。政治的共和制是抽象国家形式范围内的民主制。因此,共和制是民主制的抽象国家形式,但这里共和制已不再仅仅是政治制度了。”也就是说,所谓君主制与共和制之间的争论仅仅在抽象国家的范围内才有意义,即这里的共和制也被理解为抽象的国家制度。而作为一种真正的共和制,就已经不再仅仅是政治制度了,同时也是贯穿在物质国家领域的原则了。因此,在民主制中,抽象的国家不再是统治环节,而仅仅是人民现实生活的自我规定和社会活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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