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道路交通纠纷。内容包含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的案例。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杨开放诉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案
2交管部门未查清事故成因时应如何划分双方责任比例
——张飞飞等诉王瑞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是乐于助人还是侵权行为,法官自由心证的运用
——张允英诉来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租车公司出租车辆发生事故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陈惠燕诉徐森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恶劣天气醉驾发生事故能否免除道路管理者的责任
——解发莲、王如军诉东台市唐洋镇人民政府、东台市唐洋镇张灶村村民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案
6如何认定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魏运乐诉曾志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未成年人私驾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曹德海诉孙某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8未成年侵权人成年后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侵权责任
——冯某轩诉周某明、廖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9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周仁柒诉蒙家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0超载行为的责任认定
——崇海侠、杜玉莹诉李庆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及交强险的分配
——王某诉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2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后所分娩新生儿的诉讼主体资格
——郑玉青诉魏志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3无证据表明车辆是否与行人发生碰撞时的责任认定
——文清艳等诉李镇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4交警部门在未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形下无权向交通事故侵权方主张赔偿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巩克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肇事车辆系家庭共有财产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钱常毅诉周孟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6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为部分侵权人划分责任,在赔偿受害人损失时是否承担责任
——赛力克·吉乌阿尼汗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7被挂靠人对车辆转让但未变更挂靠合同发生交通事故仍承担连带责任
——熊某涵诉王朝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8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是否应当认定为第三者
——孙江鹏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9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参照扶养人标准计算
——于林英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赵立江诉董京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1如何认定网约车的运营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
——王纳维诉周孟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2外国国籍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赔偿标准
——肖天辉诉宋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3因违章停放车辆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认定
——马芝等诉赵红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4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裁判标准
——北京博瑞泰达运输有限公司诉北京鼎盛嘉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5承运人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乘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丰顺县益丰交通汽车有限公司诉杨青青等交通事故责任案
26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诉前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赔偿
——王小某诉王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中受害者是否可以向承担刑事责任的肇事司机主张精神抚慰金
——艾树群诉陈显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8机动车交通事故电动车性质认定及侵权责任比例划分
——邱带娣诉葛小明、葛八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9好意同乘是否能作为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周春桃诉杨林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0人身侵权类纠纷中如何界定城镇标准中的“城镇”
——黄七秀诉刘秀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1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赵新利诉王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2未接触也能导致交通事故
——孙超超诉卢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3车祸获单位一次性工亡补助后不影响权利人向肇事方索赔
——王芝容等诉张家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4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赔付问题
——申红兵诉段莉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5及时返回现场积极救助伤者不应认定为逃逸
——何春平诉陈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6流产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赔偿金额的认定
——王瑞诉宋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7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陈茂臣诉李成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3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件中诊疗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及处理
——王兰英等诉师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9两次鉴定费负担主体的认定标准
——陈晓英诉张文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0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徐某等诉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1挂靠单位没有参与调解的调解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覃日德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2机动车交通事故多个被侵权人的诉讼时效与赔偿
——何兆贤诉廖义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3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问题
——周桂芝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4侵权人诉求的竞合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处理以及处理方式
——王树怀诉曹孔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5法律事实认定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肖载而等诉张善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6法院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有争议的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责任
——刘汉顺等诉王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7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民事部分是否可以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单独进行审理
——黄显书等诉黄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48保险责任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实的认定
——张爱荣诉刘景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9被侵权人医疗费中超出医保范围用药的赔付问题
——李凤诉卫洪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0侵权人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商业险
——吕国珠、孙翠红诉王红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1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的责任认定
——佟雪竹等诉王连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2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效力及解释
——赵林飞等人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3交通肇事后逃逸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绝对免责事由
——林秋凤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4保险公司能否以车主雇佣的司机没有营运资格证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高福生、林辉诉王淑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5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在责任人未向受害人理赔的情况下不能将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被保险人
——刘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6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活动的保险赔偿问题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7保险条款中零时生效法律效力问题之分析
——吴本勤诉邬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8交通事故发生在投保人缴费之后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之前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李爱秀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9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洪伟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0无法查明死因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免责
——伍汉英等诉丁科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1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数额的证据效力问题
——胡明飞诉柏树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是乐于助人还是侵权行为,法官自由心证的运用
——张允英诉来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允英
被告(上诉人):来睿
【基本案情】2015年5月1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泰富兴综合市场内,来睿在支车过程中,车辆失控,导致张允英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来睿将张允英送到医院。樊家村派出所先受理了此事,并于2015年5月25日将此事件移交给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处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来睿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有现场路况图、现场路况勘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笔录、监控录像为证,故确定来睿负全部责任,张允英为无责任。张允英要求来睿支付医疗费5152626元、护理费264816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43910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465元。来睿辩称,张允英倒地地点与其推车行走轨迹至少有一米的距离,客观上不可能接触原告,更谈不上撞倒。从始至终,其都是好意帮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技术鉴定范畴,归为诉讼证据的一种。本案的事故认定,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可言,是不真实、不客观的认定,认为应驳回张允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侵权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不予认可,主张本人为助人为乐行为,法院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人侵权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法律事实。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来睿在支车过程中,车辆失控,导致张允英倒地受伤。来睿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有现场路况图、现场路况勘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笔录、监控录像为证,故确定来睿负全部责任,张允英无责任。来睿对责任认定不予认可,但是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来睿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张允英主张来睿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来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允英医疗费5089326元、营养费5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20226元、护理费10800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3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允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来睿的反诉请求。
被告来睿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系来睿是否应当为张允英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睿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并确定来睿应当承担事故全责。来睿虽对该认定书有异议,但并未依法提出申请复核,且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确保自身以及路人的安全。众所周知,在行人较为密集的综合市场内,其所驾驶车辆在瞬时发生速度以及加速度的改变,极易导致他人的损伤。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来睿在二审中关于车辆“突然往前窜”“可能贴了老人一下”的自认,足以认定来睿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出现了暂时失控的状态,并导致了张允英受伤。来睿虽提供了证人,但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以上认定。故原审法院判决来睿对张允英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来睿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双方对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争议时,一般都是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认定事故责任。但是因为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系事后作出,会有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因此法院在审理双方对事故发生成因存在争议时,不能因存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直接认定被告就是侵权人。本案被告即主张其系助人为乐,对于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予认可。应当如何认定双方责任,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认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驾驶机动车碰撞到原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失控导致原告倒地受伤,但是根据监控录像没有双方碰撞的情况发生,原告受伤在人多车多的市场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发生,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是一种事后主观性较强的判断。原告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系侵权人,被告主张其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但是报警的情况反映他存在驾驶问题,未能保证他人的安全,虽然没有碰撞的发生,但是其车辆失控的行为也对他人安全通行造成了影响,符合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助人为乐的行为是社会应当积极倡导和弘扬的行为,法律亦应当对此进行积极的正面评价。但是随着社会快速的发展,人们出于各种考虑常常不会如实陈诉事故发生成因,有“碰瓷”的,有侵权人为了逃避责任隐瞒的,有受害人为了减少损失故意诬陷他人的。当这些交织在一起时,这类案件常常就成了社会的热点问题。对于如何区分助人为乐还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认识。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人们要认识事实就需要通过自己的主观理性。人对于事实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依据有限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不可能总是符合事实真相。法律适用的首要步骤就是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虽然很难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但总是以发现客观事实为目标的,并且通常能贴近客观事实。
二、对于证据规则的运用。举证责任制度要解决的是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决,即确定不利后果的归属问题。民事纠纷中常常无法做到如刑事案件一样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法官要根据双方现有证据进行裁判,高度盖然性则是法官要常常适用的标准。“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在比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而确认某一事实时,不是简单地比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在数量上的多少,或者证据的表面形式是否丰富,而是比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在质上的证明力。故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成了一项很重要的能力。心证为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心证有强弱,在程度上存在差异,因此产生相应的盖然性。法官要根据占有的证据材料,通过分析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达到对于“法律真实”的内心确信。
三、注意交通事故的特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时常常是瞬间的事情,因此查证交通事故发生前及交通事故发生后也是一项可以帮助法官认定法律事实的重要方法。当事人的行走路线、驾驶车辆时的精神状态、发生事故后的第一反应、事故现场的客观环境等常常会对事故认定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本案双方的陈诉及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李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