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世界对多元价值的尊重,业已成为道德生活不言自明的前提。道德困境的产生源于人们对基础道德原则的理解不同。自然法理论是认识道德原则、解决道德困境的重要凭借之一。重拾这一理论传统,为道德判断寻求概念工具,不无裨益。
自然法理论代表着一个庞大的思想传统,其中包含种种相互竞争的思想流派。本书作者简·波特继《自然法与神圣法:重回基督教伦理学传统》之后,再次调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理论资源,着力提供完整的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图景。
作者在本书中重新考察了经院哲学的自然观、幸福论、德性论、恩典论,并与当今英语学界颇具代表性的伦理学家积极对话,从而证明,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在现代个体与公共生活当中依然意义非凡。
★ 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框架下,审视何为美德、道德提升和幸福,为现代人的世俗生活提供伦理指针
★ 提取托马斯·阿奎那学说之精华,在众声喧哗的现代学术环境中,重新提出一种面向传统的自然法理论
★ 兼具欧美分析哲学的清晰论证和欧陆哲学的深刻洞见,自如穿行于古典与现代、哲学与神学,是近年来不可多得的理论佳作
作者,简·波特(Jean Porter),美国圣母大学神学系教授,多年致力于道德神学研究,写作自然法题材的作品多部。著有《自然法与神圣法:重回基督教伦理学传统》,《自然作为理性: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作为正义的德性》,《法律的牧师:一种法律权威的自然法理论》等
本书将铺陈一种自然法的神学解释。它以中世纪时期诸位自然法理论家(特别是阿奎那,但不局限于他)为理论起点,并且结合当代视角和问题意识,使其成为一种建构性的道德理论。对于很多读者来说,这似乎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做法。自然法通常被视为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可以被一切理性的人所理解,不管他们所具有的特定的形而上学或者宗教精神(如果有的话)是什么。果真如此,它是最适合借助哲学分析方式研究的。而这种理论方法又是对一种更为一般的哲学精神的反映:纯化理性,把它从历史的偶然事件和具体的文化活动之中解脱出来。结合现代早期的自然法理论研究来说,这种精神体现在持续不断的努力之中:把自然法与特定信念和活动(特别是神学信念和活动)的背景拆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它们本来是相互关联的。用巴克(Ernest Barker)的话来说,“与神学结盟了若干世纪……自然法理论在16世纪摇身一变,成为了一个独立自主和唯理主义的体系,并在17、18世纪保持如此,被世俗自然法学派的哲学家所信奉和阐发。”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我们的道德信念和活动的妥当评价,实际上依赖于特定的神学信念或者研究方式。但从以上视角来看,只要根据的是对何谓自然法的合理解释,这个观点都是与一种自然法的理论方法相对立的。
哲学方法有着忠实的拥趸,他们大多并没有竭力表明,他们对自然法的解释是与早期的自然法思想传统保持一致的。毕竟,正如纯粹理性的道德规范在其内容或效力上并不依赖具体的文化信念和活动,那么,这种道德规范的思想史也就无法实际地限制它的发展。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找出证明自然法哲学方法的历史效力的证据,或者说表面上来看如此。我们可以思考一下西塞罗《论共和国》当中的一个被频频援引的段落: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尽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们也不需要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惩罚。
乍一看,这段话似乎是对一种纯粹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方法的支持。西塞罗把自然法描述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在一切时代和所有地方都是相同的,不可改变的,这样,它就不允许被废止、免除,或者出现例外。而且,如果继续对自然法传统进行探究,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些特征实际上被普遍视为自然法的标准。用12世纪一位隐名教会法学者的话来说,“自然法在尊贵上优于其他,正如它在时间上先于其他;在时间上占先,是因为它与人性同时开始;之所以在尊贵上占优,是因为其他法律可以被改变,而它却保持不变。因此,正义也被定义为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稳定、永恒的意志。再进一步,国家的理由可以把民事法置于一旁,但却不可以这么对待自然法”。
然而,西塞罗的论述实际上也暗示了处理自然法的其他方法。他说,自然法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这里“正确的理性”的提法与当代哲学方法完全相合,而他也提到了“本性”(nature),这就提醒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对自然法的解释往往与对本性的具体的和富有争议的科学和形而上学解释相连,而这种本性指的是我们的人类本性,或者更为一般的自然秩序,或者兼指二者。而且,他还直截了当地说,上帝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他把自然法与上帝对一切人的权威联系在了一起。想来这些话对于稍后的犹太教和基督教思想家来说有着不同于西塞罗的意味,但是无论怎样理解它们,它们都不是严丝合缝地契合一种纯粹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方法,至少就我们大多数当代人对这种方法的理解来说如此。
事实上,对自然法的反思包含着一个丰富而又多变的传统,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解释何谓自然法以及评判它的意义和实践效力的方式不止一种。当然,前面所勾画的那种自然法哲学方法代表着这一传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形成于现代早期阶段,统治着迄今为止的大多数自然法讨论。但是,一旦我们把它视为自然法的可能的理论方法,或者认为它代表着据以评判其他方法的理由充分和完全清晰的标准,那么我们就会忽视、甚至扭曲这一传统一并提供的其他的可供选择的方法——这些方法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值得思考的,而且它们在某些方面、从某些角度来看,比当下具有统治地位的哲学方法更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