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突法上的侵权类型化与法律选择》在对法律的性质和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梳理后,主要分析了三个基本的理论前提:首先是主权,它既是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选择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主要表现为法律选择规则中属地要素和属人要素在主权国家的立法政策上的重要意义;其次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它既是私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法律选择中当事人自治的社会基础;最后是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多元化,它拓展了产生法律规范的社会共同体的外延,对属人法内涵的理解和法律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谌建,1970年生,江西修水人,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1990年师范学校毕业后曾做过乡村小学教师,1992年起一直在司法行政单位工作。20年后的2012年从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重新回到讲台。
引论
第一章 冲突法上的侵权类型化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冲突法理论基础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冲突法上法律与法律关系的性质
第三节 冲突法上的侵权类型化问题分析
第二章 侵权类型化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主权在侵权类型化上的解读
第二节 私权自治在侵权类型化上的解读
第三节 法律全球化在侵权类型化上的意义
第三章 冲突法上的侵权类型化
第一节 侵权类型化的理论与立法现状
第二节 冲突法上侵权类型划分的标准与基本类型
第三节 属地性侵权的界定
第四节 属人性侵权的界定
第五节 自治性侵权的界定
第六节 混合性侵权的界定
第七节 法律选择中侵权类型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一般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第一节 一般侵权在冲突法上的类型化的历史分析
第二节 侵权法律选择的现代演进与复杂化
第三节 一般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的类型化分析
第四节 对一般侵权类型化分析的总结
第五章 几种特殊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第一节 产品侵权的法律选择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法律选择
第三节 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选择
第四节 对特殊侵权类型化分析的总结
第六章 侵权类型化与中国的侵权法律选择
第一节 关于侵权类型化的基础的中国分析
第二节 我国一般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的类型化分析
第三节 我国特殊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的类型化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