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文书是苗族、侗族民众明清以来在林业经营等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土地、山林、木材等方面经济关系的契约,以及借贷、账簿、族谱、碑刻等方面的文书。清水江文书是我国继故宫博物院的清代文献和安徽“徽州文书”之后的又一大珍贵历史文献。《黎平文书》(辑,22册)为2017年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是对黎平县档案馆馆藏的该县孟彦镇、大稼乡8006多份文书按照归户性的特点以年代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影印。
一、清水江与清水江文书
清水江是长江水系的重要支流,是沅江的主源之一,干流全长约460公里,是黔东地区与外界交往的重要通道。流域面积17000余平方公里,覆盖贵州省麻江县、凯里市、台江县、剑河县、锦屏县、天柱县全境,以及黎平县、雷山县、三穗县、丹寨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榕江县、都匀市、福泉市、贵定县等地的部分区域。
清水江流域素有“千里苗疆”之称,是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彼原属化外”?有着特殊的文化背景和历史背景。远的不说,仅说清代。清廷为了“开通黔湘、黔粤通道”,“将所谓化外之地,纳入中央王朝委派的流官统治,或委派外来军官去担任当地的‘土官’直接管辖,以增租赋,打通交通,以靖地方”雍正六年至十一年(1728)1733年)清廷以武力开辟“苗疆”。战后,清廷在以清水江和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设置“新辟苗疆六厅”,即清江厅、台拱厅、丹江厅、八寨厅、古州厅、都江厅。一方面,武力开辟“苗疆”,给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造成了极大的灾难和痛苦;另一方面,这一地区被整合进入官方管理,朝廷强化了对“苗疆”的管控;再一方面,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与外界之间在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彼此交往也逐渐频繁起来。商贾云集于此,木材贸易繁盛一时,外商与当地人之间、当地人与当地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林业生产关系,出现了可喜的经济繁荣。外地人纷纷前来办学,使苗族、侗族人上学读书而识字的人越来越多,出现了汉文化教育兴盛的景象。然而,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依然操守着本民族固有的文化规则,外来文化并没有触动其文化的深层结构。正因如此,清乾隆《大清律例》规定:“苗人与苗人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之以官法。”这个“苗例”应该是指沿袭己久的苗族“议榔”制和侗族“款约”制等传统“习惯法”。的确,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在道德教化、模塑人格、淳化民风、判别善恶、明辨是非、管控社会等方面有着自己的思想导向、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社会的特殊性,不仅受到了历代各级官府的特别关注,更是受到了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根据民族实际和地方实际,1956年成立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清水江流域的大部分区域含盖在两个自治州内。在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的工作中,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以优厚的政策、措施推动这个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发展。诸多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深入实地,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历史调查。1964年春,贵州学者在清水江流域进行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时,在锦屏县的一些苗村侗寨发现了大量林木、土地契约等类文书?由此产生了若干学术成果。随着人们对此类文书价值的认识日益深刻和到位,学术界和当地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文书的收集、抢救、整理、研究等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到目前为止,清水江流域许多县(市)收集到的契约、账单、税单、家产清单、纳粮执照、诉状、判辞、官府告示、清白书、分开书、婚书、休书、过继契约、陪嫁资契、保结书、碑铭、书信等类别的文书已超过20万件。特别一提的是,目前发现的最早文书是在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搜集到的“吐退随营住坐屯田及转批合同”,立契时间是明成化二年(1466年)八月。时至今日,徵集、抢救、整理等工作仍在继续,
可以肯定地说,此类文书的实际遗存数量应当大大超过此数。这些文书无疑是清水江地区苗族、侗族、汉族等民族400多年的生产、生活实物见证和历史真实记录。
这些文书因在清水江流域发现并记录清水江流域的人和事,故而学术界统称其为“清水江文书”。又因清水江流域各县(市)皆有大量发现,各自按行政区划归属分别称为“锦屏文书”“黎平文书”“剑河文书”“天柱文书”等。
孟彦镇芒岭村石朝衡家藏文书(一)
石文景断卖山坡字约(乾隆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卖契抄白(乾隆十七年至道光十七年)
石龙安断屋地田约(乾隆十九年七月初十日)
石宝乔断卖杉木山场约(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龙玉才断杉木约(乾隆二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昊老伦断卖杉山约(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昊老伦断卖杉山约字(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补仰变断卖坡杉木约(乾隆三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石乃成断卖杉山并柴木字(乾隆三十六年八月初五日)
石廷赞断卖山约(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石廷赞卖杉山约(乾隆四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龙德法、补三流合同(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石参伍、石易象、石廷用等合同(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石用明断卖杉木山场约(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二十六日)
杨起生断卖杉木山场约(乾隆四十九年六月初十日)
石起才、石开林父子断卖杉山约(乾隆五十年四月二十日)
石补艮生断卖杉木山场约(乾隆五十年五月十三日)
石国土断卖杉木山场约(乾隆五十年六月初二日)
杨正昌断卖杉山约(乾隆五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龙补三丢父子二人断卖杉木并山场约(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
石廷贵断卖杉木约(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龙补想隆断杉木山字约(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初一日)
杨文光断卖山约(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初三日)
龙明甫、龙补仰三二人断卖杉山字约(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龙老刚断卖杉木约(乾隆五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石廷现断卖田约(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石廷现断田约(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杨旺海、王己未二人断卖杉木字(嘉庆三年六月十五日)
盛瑞、丁巳叔侄断鱼池字(嘉庆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石惟科、石惟魁二人断卖棉花地约(嘉庆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昊老三卖杉木字(嘉庆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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