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十章,内容包括:古代法典、法律拟制、自然法和衡平法、自然法的现代史、原始社会与古代法、遗嘱继承的早期史、早期财产史、不法行为和犯罪的早期史等。
第一章 古代法典
第二章 法律拟制
第三章 自然法和衡平法
第四章 自然法的现代史
第五章 原始社会与古代法
第六章 遗嘱继承的早期史
第七章 古今有关遗嘱与继承的各种思想
第八章 早期财产史
第九章 早期契约史
第十章 不法行为和犯罪的早期史
在我们结束对法学这一阶段的讨论之前,有必要对英国学生提醒一点。边沁在其《政府片论》,奥斯丁在其《法理学范围》中,都将一项法律分解为:立法者的命令,从而也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还包括对违反这种命令的制裁;另外,可以进一步肯定的是,作为法律首要要素的命令,其针对的必须是一系列具有相同范围和性质的行为,而不是某一种单一的行为。这种对法律各个要素加以独立分析的结果,同已经成熟的法学事实完全相符;并且,只要在用语上稍微引申一下,它们就可以在形式上适用于各个时代的各种类型的法律。然而这并不是说现在人们所接受的法律观念还与这种分析相符合,但是令人奇怪的是,我们对古代思想史的研究越是深入,就发现我们同边沁所主张的法律是几种要素结合的观念距离越远。可以肯定的是,在人类社会初期,没有立法机关,甚至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称为“习俗”的程度,而仅是一种简单的“习惯”。用一句法国俗语说叫“氛围”。唯一有权判断是非的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其判决的依据并不是违反了预先设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时由一种更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的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