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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的功能定位及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
《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民事诉讼数量逐年增加,“高通垄断案”、“奇虎360诉腾讯”、“锐邦诉强生”等经典案例,对中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执法与司法都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也标志着我国基本形成了“公共实施(行政立案 行政裁决)”和“私人实施(私人诉讼 法院裁决)”并存的“二元”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公共实施多为主动执法,“民不举,法也究”,但受制于执法资源,且受害者不能直接获赔;私人实施多为被动司法,“民不举、法不究”,且单个受害者损失微小,维权激励不足。总而言之,二元机制无法实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容。集体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体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集体成员提起的诉讼。通过“拟制原告、代表起诉、胜诉可获赔、败诉无损失”的制度设计,激励原告及其代表人、律师提起或参与诉讼,实现以弱(原告)胜强(被告)的目的。在“法律=激励”命题下,集体诉讼通过激励众多受害者共同提起诉讼,让侵害者吐出违法所得,以弥补“公共实施无精力”、“私人实施无动力”的不足。集体诉讼的功能是维护集体中个人利益的同时,客观上达到维护社会利益的效果,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协调相容。将集体诉讼应用于《反垄断法》实施中,通过建立原告拟制、明示退出制、律师激励与约束、垄断侵害计算、和解等特色机制构建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基于集体诉讼独特的功能定位,将反垄断法律实施机制从二元拓展成“公共实施—集体诉讼(集体实施)—私人实施”三元机制,三位一体、各具功能、不可替代、协调相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待反垄断集体诉讼发展成熟之际,相关理论和实践还可用于解决金融欺诈、食品安全、消费纠纷、环境保护等法律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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