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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中国化建构
学术史考察发现,中国主流学说将以法安定性原则为基础的域外信赖保护作为保护个体权益的工具,并在此基础上搬运域外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条件与保护方式构造。这种思维不仅在外部不契合规范政府行为的依法行政主流思潮,同时在内部也造成了“引进目的”与本土需求的断裂。规范层面,中国的信赖保护条款形成了限制行政权对既有法律关系的变动,以及对法律关系变动给予补救措的两阶层构造,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一系列规范族群。而在实践中,法院削弱了信赖保护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将其在整体层面倾向于一种法院适用的,用以保护权益的工具,形成了“信任”与“依赖”两种基本路径,并主要将信赖保护作为权益落实的工具,以违法性判断和介入行政为辅助价值。在上述基础上建构具有系统性和中国化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兼顾绩效合法性的合法性逻辑与改革的时代背景,以法治国家条款和基本权利规范构建宪法基础,借助行政法总则的制定,通过明确法定事由和正当程序原则为通道,提取补救措施的必要性作为公因式。同时以强化信赖保护原则作为法院违法性判断的独立理由,将信赖保护纳入绩效考核标准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对信赖保护的适用,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中国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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