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在原有类法典化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并非对原有民法规范的简单汇编,而是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和创新。对民法典创新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是学习、研究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方便读者第一时间学习和掌握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民法典主要起草人杨立新教授主笔撰写本书,结合其数十年研究心得,逐一梳理并解读了我国民法典条文中的全部新规则。
前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正式完成,当代中国有了自己的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中国民法进入法典化时期。我作为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立法专家,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感到由衷地欣慰,为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感到精神振奋。
中国民法典是21世纪诞生的新民法典,在世界的民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标志着我国有了成文的民法典,而且在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上,适应当代社会的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要求,将会做出重要贡献,在世界民法典之林具有重要的地位。
我国编纂民法典,是在原来类法典化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自1980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单行法。这些单行民法构成了我国类法典化民法。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编纂民法典,有扎实的立法基础。
不过,民法典的编纂尽管是在原有的松散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但是,在原有的数部民法单行法的基础上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并非对原有民法规范的简单汇编,而是要进行实际的修改和创新。因此,可以看到,在民法典的1260个条文中,就有613个条文是对原有民法规范的创新和修改,成为民法典的新规则,占全部条文的48.65%。特别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是在制定新法,百分之百是新规则。所以,我国民法典对具体规范的创新范围是非常大的。
对民法典创新条文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是学习、研究民法典的重要问题。原有的民法单行法的条文已经适用了多年,都比较熟悉,但是,对民法典的创新条文、经过修改的条文,都需要认真研究和领会,保证在适用中忠实于民法典,严格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民事主体的尊严和民事权益。
借着参与民法典立法的机会,笔者有幸对民法典有较早的接触,并且已经有数十年的研究经历和基础,因此,对民法典的新规则,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和研究心得,与我的学生李怡雯一起,揭示其要点,点明其主旨,供各位读者朋友参考。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民法规范内涵丰富,不是揭示其要点就能完全说明的。但是限于篇幅,不能展开说明,故谨以要点阐释其精髓,却难免挂一漏万。对其中存在的讹误,请读者朋友指正。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章节的设计,除了物权编和合同编之外,都是按照民法典的章节顺序编排的;由于物权编和合同编分为分编和章节,且有些章节的内容没有规定新规则,因此,对这两编的章节顺序做了重新安排,与民法典的章节安排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2020年6月10日于北京
杨立新,1952年1月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祖籍山东省长岛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以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余篇。
李怡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