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备。本书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部分:一是概要介绍英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当代发展;二是着力分析破产清算、债务纾缓令、个人自愿安排、管理令,以及拟于2021年实施的“喘息空间”计划等正式程序机制;三是特别关注以债务管理计划为代表的非正式程序机制;四是精心编译英国破产服务局的破产清算指南、破产职业伦理准则、债务管理标准协会行为准则等文件列为附录。英国法强调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的协调配合,注重制度规则的细节设计,并在破产案件的司法职能和管理职能区分方面独树一帜,是许多国家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机制构建和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参考。
总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顶*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2016年7月16日撰写
2019年2月26日修订
序一
人类学家大卫·格雷柏(David Graeber)生动地证明,债务与人类社会本身一样古老——他2011年出版的《债务:5000年的回顾》(Debt:The First 5000 Years)一书的标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阳光教授*新的著作《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提醒我们,处理破产问题的法律也同样古老,其根源在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邦的法典。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债务和信用法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它客观存在于我们所看到的经济专业化和由此产生的劳动分工过程中,存在于有能力制定和执行维持合作与秩序的规则的国家和地区。
今天,破产和破产法已是世界各地现代商业经济的核心。在一个建立在预期基础上的经济体中,交换依赖于一个复杂的互惠义务网络,法律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好这一网络。英文单词“credit”的拉丁词根是“credo”,即“我相信”(I believe):一种对以契约和财产的力量来规范人类事务的信仰的肯定,而我们当代世俗的思想体系显然是从他们的宗教祖先那里继承来的。
当然,破产法不只是关于合作,它也与权力有关:也就是说,它涉及公司(包括大公司和小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控制和依赖关系。在其漫长的历史中,破产法时而惩罚债务人,时而保护债务人。今天,许多国家都倾向于通过针对公司的“经管债务人”(DIP)法律制度和针对个人的多种多样的豁免制度来保护企业家和创新者。但情况并非一直如此,与美国的破产法相反,英国破产法直到19世纪还含有惩罚性的成分。美国的缔造者们认为破产法首先与保护个人自由密切相关,其次才是考虑商业政策。虽然作为一套学说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并需要负责解释该学说的人具有某种特殊的司法专门知识,但是,破产法为一个不可避免的政治性的社会做出选择,其意义在于决定风险和回报的分配,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英国法上的个人破产法和公司破产法是在几个世纪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虽然成文法在早期就发挥了作用,但破产法的大部分内容是通过普通法确立的,后来出现了几次主要的法定的干预和调整。当代英国破产法使用的许多概念都是法院在处理发生的争议过程中发展而成,它们反映了一个反复尝试和试错的过程,而这是普通法推理的典型特征。从20世纪中期开始,英国政府委托专家委员会撰写了一系列报告,以期使以前以某种或多或少的紧急方式演变的制度得以现代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无力偿债和破产成为大规模立法举措的主题。今天,个人破产法和公司破产法一起构成了英国法的主要分支:它们在大学里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并构成了律师事务所、协会组织的商业实践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中国的发展轨迹非常不同。中国的现代《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实施,从那时起,该法的完善程度和在商业实践中的实施都有了稳步的发展。然而,中国至今仍没有个人破产法。2019年7月,中国官方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前,中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个人破产立法问题进行了相当多的讨论。
阳光教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英国破产制度并撰写本书。这应该是第*部完整地介绍英国个人破产和债务清理制度的中文著作,这本身就标志着两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时刻。本书对于英国个人破产和债务清理体系中的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的全面介绍和详细分析,无疑将成为中国法律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未来几年的重要参考。本书的撰写和出版也证明了比较法学在国家间分享和传播法律知识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本书中,读者将会发现,作者将英国破产法置于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进行分析,然后考察了构成现代法律基础的关键政策举措,包括推动了《198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1986)出台的《科克报告》(Cork Report)。本书还向读者介绍了个人破产管理和债务清理领域中包括政府部门和专业协会在内的众多机构和组织。当然,本书的核心是对具体程序机制和法律规则的详细分析。比如,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本书具体介绍了破产的基本概念、债务人申请破产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规则、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力、破产财产的界定、债权清偿顺位、破产免责制度、破产登记制度等内容。本书重点分析的法定的正式程序还包括债务纾缓令、个人自愿安排和管理令。本书还详细介绍了债务管理计划、象征性支付、债务整合、债务注销、与债权人的非正式安排、全部一次性解决方案等非正式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以及英国政府计划在2021年实施的法定“喘息空间”计划。本书的附录包括英国破产服务局《关于破产清算的指南》、英国破产立法中关于破产限制措施的规定、《破产职业伦理准则》、《债务管理标准协会行为准则》、破产案件年度数据统计等内容,这些都是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引入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将会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不是一个我们可以依据现有的知识状态进行充分评估的问题,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将在很多方面对中国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中国以及其他地方,关于法律制度的经济作用的辩论十分活跃,而且立场众多。西方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中国过去40年的非凡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经济关系中的非正式因素,他们强调的是关系或人际信任的作用。
根据我过去10年来定期访问中国的经验以及有机会与商界人士、律师和学者交谈的经历,我对将中国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非正式规则或法律外规范的观点持谨慎态度。中国在司法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每年都有大量纠纷在商业法庭得到解决。中国法律学术蓬勃发展,公众日益意识到法律规范在塑造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中国处于将现代数据分析技术应用于商法管理的前沿。从所有这些方面来看,中国正在经历一场与经济和社会转型相适应的法律转型。未来的探索和研究将能够反映这些发展对中国和世界的意义,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将敏锐地观察在中国发生的这些转变。
阳光教授的这本新书具有开创性和及时性。我很荣幸受邀为本书撰写序言,也很高兴能邀请他和他的家人在本学年度来到剑桥大学访学。在这一年里,我们预先确定的有关“英中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工作取得了成果。我们两所大学之间的合作使他的访问得以成行,而这种合作在这个不确定的时期内更加让我们欣然意识到——学术交流的持久重要性以及知识本身的全球性,归根结底,都不能被国家或文化的边界所限制。
西蒙·迪金
2020年4月21日
于剑桥大学
序二
破产是市场经济规律下必然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破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法律。从破产与破产法的历史发展进程看,首先出现的是个人破产,因为毕竟法人与公司的出现都是近代以后的事情。一些国家由于社会制度与经济体制发展历程的原因,进入开放的市场经济的时间较晚,有的是在法人与公司产生之后,有的是从非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到市场经济体制,这时其中一些国家在破产制度上首先选择适用的对象是公司法人的破产,而不是个人的破产。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法人的破产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要比个人更大,其问题的解决更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但就个人的破产而言,实质上是破产法产生与实施的基础。因为公司也好,法人也好,其背后真正的*终利益与责任主体都是自然人,即使是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那有限的民事责任在层层落实之后,*终也是由自然人承担的。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其市场经济体制难免会存在不足,所以即使其没有称为破产法的立法,但也会存在对个人破产及其社会问题以其他机制解决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企业破产法》已经逐步普遍适用的背景下,个人破产的重要社会意义日益凸显,主张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在数届全国人*与政协会议上均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徐阳光,湖南平江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2019~2020年)。入选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北京高校青年英才计划。主要研究方向:破产法,财税法。
兼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5项,出版学术著作5部,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目录
导论
一、为何关注个人破产制度?
二、为何关注英国个人破产制度?
三、如何关注英国个人破产制度?
四、我们能学到哪些?
第一章制度渊源:破产制度演进简史
一、历史文献中的个人破产立法踪迹
(一)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的偿债规定
(二)古希腊时期的债务清理制度
(三)古罗马时期破产法的形成
(四)宗教教义中的债务清理安排
二、英国个人破产立法478年简史
(一)《1542年破产法》:首次引入按比例分配原则
(二)《1570年破产法》:区分商人与非商人并建立破产专员制度
(三)《1603年破产法》:首次确立反破产欺诈的调查制度
(四)《1705年破产法》:首次确立破产免责制度
(五)《1732年破产法》:债权人任命受托人来管理破产事务
(六)《1861年破产法》:废除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
(七)《1883年破产法》:区分司法职能与管理职能
(八)《1914年破产法》:300多年立法实践之集大成者
(九)《1976年破产法》:首创自动免责制度
第二章当代立法:《1986年破产法》与制度框架
一、《科克报告》与《1986年破产法》
二、《1986年破产法》基本框架
三、《20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破产规则》基本框架
四、苏格兰破产立法与债务执行手段
(一)公司破产立法概况
(二)个人破产立法概况
(三)苏格兰的债务执行程序
第三章机构角色:英国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体制
一、内阁大臣与破产管理
(一)制定条例和规则的权力
(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作用
(三)破产服务局账户管理
二、破产服务局与官方接管人
(一)破产服务局的内设机构
(二)官方接管人
三、受认可专业团体与破产行业监管
(一)受认可专业团体
(二)破产行业监管架构
四、破产从业者协会与统一资格考试
(一)破产从业者协会
(二)破产职业资格统一考试
(三)破产专业领域的水平证明考试
五、破产联合管理委员会
六、金融行为监管局
七、金融督查服务机构
(一)组织结构
(二)资金来源
(三)周边关系
八、财务咨询与养老金服务机构
九、债务管理标准协会
第四章破产清算:英国破产体系中的底线基准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基本界定
二、债务人申请与审裁员裁决
(一)债务人的申请
(二)审裁员的审查
三、债权人申请与法院裁决
(一)债权人的申请
(二)法院的审查
四、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主体类型
(二)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权
(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的权力
(一)逮捕权
(二)对破产人财产的扣押权
(三)对破产人交易行为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权
(四)命令税务局提供相关的文件
(五)任命特别经理
(六)破产人信件资料邮寄的重新定向
六、破产财产与自由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二)如何处理“破产人住房”?
(三)如何对待担保财产?
(四)自由财产的范围
(五)收入支付协议和收入支付令
七、破产债权清偿顺位
(一)担保债权
(二)破产费用
(三)超级优先的债权
(四)优先债权
(五)浮动抵押债权
(六)普通无担保债权
(七)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债务利息
(八)劣后债权
(九)剩余财产
八、破产免责
(一)免责期限
(二)免责的影响
(三)免责证明
九、破产限制令与破产限制承诺
(一)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
(二)法律后果:失权与复权
十、破产令的取消
十一、破产登记制度
(一)个人破产登记系统
(二)土地注册登记
(三)信用评级/征信机构
十二、破产犯罪
(一)不披露信息
(二)隐藏财产
(三)隐藏或者伪造账簿、文件资料
(四)错误陈述
(五)欺诈处置财产
(六)携带财产潜逃
(七)欺诈处置财产以获得贷款
(八)对外借款与从事商业行为
第五章债务纾缓程序:法庭外的法定救济方式
一、债务纾缓程序的立法背景
二、债务纾缓令的申请主体
(一)适格债务人
(二)适格债务
三、债务纾缓令的申请程序
(一)选定债务咨询管理机构
(二)提出债务纾缓令申请
(三)交纳申请费
四、债务纾缓令的颁发程序
(一)官方接管人对债务人申请的审查
(二)官方接管人决定颁发债务纾缓令
(三)债务纾缓令的撤回或修正
五、债务纾缓程序中法院的作用
(一)与债务纾缓令有关的权力
(二)在债务人交易情况和财产状况调查中的权力
六、债务纾缓令对债权人的影响
(一)中止行权
(二)债权人的救济权
七、债务纾缓令对债务人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二)限制措施
第六章个人自愿安排:法庭内的个人更生程序
一、个人自愿安排的基本特征
二、个人自愿安排的适用对象
(一)适格债务人
(二)适格债务
三、个人自愿安排的成本
四、个人自愿安排的“临时中止行权令”
五、个人自愿安排的批准与执行
六、个人自愿安排对债务人的影响
第七章管理令:基于判决债务的特殊救济
一、管理令的适用对象
(一)适格债务人
(二)适格债务
二、管理令的基本程序
(一)管理令的申请
(二)管理令的颁发
(三)管理令的管理
三、管理令对债务人的影响
第八章非正式程序:个人债务清理的庭外协商途径
一、象征性支付计划
二、债务合并
三、债务注销
四、与债权人的非正式安排
五、全部一次性解决方案
第九章债务管理计划:非正式程序的典型代表
一、债务管理计划涵盖的债权范围
二、债务管理计划的适用情形
三、债务管理计划的程序步骤
四、免费债务管理机构与收费债务管理公司
(一)如何选择免费的债务管理机构
(二)如何选择收费的债务管理公司
五、债务管理公司必须遵循的规则
(一)不得误导债务人
(二)收费必须公开透明
(三)不得主动找上门
(四)提供给债务人所需要的重要信息
(五)提供给债务人的建议必须符合要求
(六)债务管理公司必须遵循的其他规则
六、债务管理计划实施产生的影响
(一)债务管理计划将会对债务人的信用等级产生影响
(二)债务管理计划对债权人的影响
(三)债务人在债务管理计划实施期间出现偿付困难的处理
第十章“喘息空间”计划:苏格兰债务整理计划的全英扩展
一、“喘息空间”计划的政策酝酿
(一)提议与呼吁阶段
(二)动议与论证阶段
二、“喘息空间”计划的参考样本:苏格兰法定债务安排计划
(一)苏格兰法定债务安排计划的立法依据
(二)苏格兰法定债务安排计划的基本内容
三、“喘息空间”计划的核心内容:法定“喘息空间”
(一)法定“喘息空间”的基本原理
(二)法定“喘息空间”的适用条件
(三)法定“喘息空间”的法律效力
四、“喘息空间”计划的核心内容:法定债务清偿计划
(一)法定债务清偿计划的基本原理
(二)法定债务清偿计划的适用条件
(三)法定债务清偿计划的法律效力
五、“喘息空间”计划的其他技术问题
(一)如何界定“问题债务”?
(二)12个月间隔期是否必要?
(三)如何看待债权人的反对权?
(四)应否设立公开的登记查询系统?
参考文献
附录1:英国破产服务局《关于破产清算的指南》
附录2:《1986年破产法》附件4A:破产限制令和破产限制承诺
附录3:破产限制令和破产限制承诺产生的84种受限情形
附录4:英国《破产职业伦理准则》
附录5:《债务管理标准协会行为准则》
附录6:《英格兰和威尔士年度破产案件数据统计表(2000~2019年)》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