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者王利明教接自1977年进入大学研习法律,至今已有四十余年。他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亲历者、法治建设的思考者、法治理想的追求者。他见证并参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从1986年开始,他参与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也一直以不同的方式积极参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论证、咨询等工作。
本书由王利明教授从其发表的近三百篇论文中精选出三十余篇文章汇集而成,这些文章主要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名刊上,集中反映了王利明教授在不同阶段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系统而深入的思考,可谓“精论”。
从1977年,我刚刚进人大学的那一年开始,到现在已经整整过了40年的时间。这40年来,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的立法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路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从根本上改变了“文革”后“无法可依”的状况;司法体系从被砸烂的废墟中重新建立并逐渐完善,司法程序不断健全,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逐渐凸显。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年均审理一千多万件案件的数量就可以看出,法院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渠道。此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人权保障事业也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法学教育欣欣向荣,蓬勃发展,法学院从最初寥寥几所发展到今天的640多所,在校法学学生已逾30万。所有的这些成就都表明,我们离法治梦的实现越来越近,我们离理想和目标的实现越来越近。
正是在这漫长而又短暂的40年里,我们这一代人亲历和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并充分利用了自己所学的知识投入到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之中。作为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亲历者、建设者、思考者和不懈追求者,我40年来未敢有一日懈怠,与法治同行、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始终是我心中怀揣的理想和孜孜不倦的追求。
王利明,新中国第*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利明教授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200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20多篇高质量、有影响的文章。王利明教授先后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其研究领域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并在这些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一 民法总则论
民法的人文关怀
民商合一体制下的民法总则
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
无效抑或撤销——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再思考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
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
二 人格权论
论人格权制度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之关系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实现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三 物权制度论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论他物权的设定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以成员权为视角
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四 债与合同制度论
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论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论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
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法扩张为视野
五 侵权责任制度论
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
惩罚性赔偿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
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
六 精论拾遗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