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晚清以来,地方自治主义与联邦主义就一直是近代中国变革思潮中的重要一脉。在袁世凯复辟帝制之后,国民对于历经10余载的“自上而下”的立宪模式已失去信心或者耐心,沉寂多时的地方自治主义与联邦主义终于演变成一场声势浩大的“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即“联省自治”和省宪运动。期间,湘、浙、粤、闺等省相继出台自治宪法……然而,随着北伐战争的爆发,风靡一时的省宪运动终在炮火中偃旗息鼓……当后人打开这段被尘封但并不久远的历史时,难免会以自身喜好和立场来对其评头论足。但任何对于历史做出是非判断的企图,都将可能无情地暴露出我们自身的肤浅和幼稚,或许.历史就是历史,其意义就在于它曾经真实存在着……
如果说,历史就像是一本充满智慧的教科书,那么立宪史就是这本教科书中最富启发的一页——读懂了历史,便也读懂了宪法,便也掌握了未来……
如果说,建筑乃一个时代凝固的音乐,刻录了它所诞生的那个时代的悲欢离合。那么,法典就是一个民族无声的语言,记载着这个民族成长过程中的沧海桑田。
所以,法典与建筑一样,都是历史最好的见证。忘却自己民族曾经有过的法典,就意味着对历史的忘却。正如同摧毁自己民族的建筑,就意味着对历史的摧毁一样。
中国的法典文化史正如其建筑文化史一样源远流长。自战国时代李悝撰《法经》,尔后虽历经千秋万变,法典文化却经久不衰,《秦律》、《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大元通制》以及《大明律》等法典承先启后,一直延至《大清律例》。
大清晚年,尽管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冲击下,“法统”不古,但其在半推半就之中所推行的预备立宪运动,却开启了中国“宪法典”文化的历史纪元——它不仅留下了《钦定宪法大纲》、《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而且为其后的中国立宪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
正是受惠于晚清立宪运动的洗礼,武昌首义之后,即有《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出台,随后又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问世。此后,尽管国家政局飘摇动荡,北洋政府“大旗频换”,然制宪却从未间断——北洋政府期间先后制定了四部成文宪法典;南京政府时期也先后颁布过三部宪法典;北伐战争前夕,还在湖南、浙江和广东等省相继诞生过“省宪法典”。尽管其中有些宪法典未能正式颁布实施,那些正式颁布实施的宪法实效也大多未尽如人意,但这些似乎并不应当成为阻碍我们去挖掘其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正当理由。
导论
《鄂州约法》评论
一、《鄂州约法》的出台背景
二、《鄂州约法》的制定过程
三、《鄂州约法》的文本分析
四、《鄂州约法》的简约评价
附录1:《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
附录2:《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
附录3:《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江西约法》评论
一、《江西约法》的出台背景
二、《江西约法》的制定过程
三、《江西约法》的文本分析
四、《江西约法》的简约评价
附录1:《江西省临时约法》
附录2:《南昌军政府内部组织条例》
贵州省宪评论
一、贵州省宪运动的发展历程
二、贵州省宪的文本分析
三、贵州省宪的历史评论
附录:《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
湖南省宪评论
一、湖南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湖南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湖南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湖南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湖南省宪法》
浙江省宪评论
一、浙江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浙江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浙江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浙江省宪的纵向延展
五、浙江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1:《浙江省宪法》
附录2:《浙江省宪法施行法》
广东省宪评论
一、广东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广东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广东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广东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广东省宪法草案》
四川省宪评论
一、四川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四川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四川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四川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四川省宪法草案》
福建省宪评论
一、福建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福建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福建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福建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1:《福建省宪法》
附录2:《福建省宪法施行法》
河南省宪评论
一、河南在“联省自治”运动中的定位
二、《河南省宪法草案》的来源之谜
三、《河南省宪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河南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河南省宪法草案》
江苏省宪评论
一、江苏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江苏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江苏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江苏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江苏省宪法草案》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评论
一、《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的出台背景
二、《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的制定过程
三、《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的文本分析
四、《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的简约评价
附录:《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广西省宪运动评论
一、广西的“独立”、“自主”和“自治
二、广西省宪运动中的联邦主义立宪原则
三、广西省宪运动的若干启示
《联省宪法草案》评论
一、国是会议的召开
二、联省宪法的起草
三、《联省宪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联省宪法草案》的简约评价
附录1:《联省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附录2:《国事委员会法》
后记
编者后记
法规;(5)制定本省税则、募集省公债及订结省政府有负担之契约;(6)制定户籍法及登记法;(7)省公产及营造物之处分;(8)各级学校、学制及与教育相联属之事项;(9)矿业农林之保护及发展;(10)各种公共实业及关于实业之法规;(11)省以内之河川、道路、土地整理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项;(12)省以内之铁道、电话、电报支线之建设。但为谋交通行政之统一,联络省际商业之发达及应国防上之急需,国政府之命令得容受之;(13)省内之军政、军令事项;(14)省警察行政事项;(15)卫生及各种公益慈善事项。之所以采列举的方式来阐明省之事权,其用意在于“吾国之省,在法理上向无可固有事权之可言,所有事权皆国之事权,苟非于省宪中先为具体的列举划定一省应守之界域,则省之地位仍不明了,且恐将来制定国宪时觉不应归于国有之事权,亦划归国有,省政府无可对质以为抗拒。故不若先于省宪中,将省之事权明白列举,较为妥善,且现实自治运动之争点,非为民治对官治之争,尤为地方自治对中央集权之争,省于事权上若无明确可守之界域,则自治二字,空无所着”。①这种做法,是仿效西方联邦国家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规定,在国宪制定前,先在省宪法内对省的事权明白规定,并理清中央与省的关系,究其实质还在于为省权与国权之间的博弈奠定法理基石。
《湖南省宪法》的绝大部分都是围绕着国、省事权的界定展开的,其中既有分毫不让的针芒相对,也有为达成目的顾全大局的妥协。具体表现为:
(1)特别强调省议会对省政府和省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弹劾权,尽量减少中央行政及司法对其控制的可能。根据《湖南省宪法》第39条之规定,议会之职权包括:选举官吏、对省务院的监督权、对省长的弹劾权、对司法的监督和弹劾权、对省务员及审计院院长的弹劾权以及对于各类官员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