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混合所制改革与新时代国有企业治理创新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相关理论和文献进行回顾和评述,为本书研究打下理论基础,这是本书相关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进行系统梳理,从而为本书后续研究做好铺垫;再次,通过对国有企业不完全竞争性的拓展研究,科学分析不完全竞争性对国有企业治理创新中企业家精神激发与保护的影响;接下来,本书将深入分析新时代加强党的领导对国有企业治理创新影响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随后,本书将选取两家典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做案例对比研究,从实践角度分析和说明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创新的必要性和复杂性。最后,在综合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推进新时代国有企业治理创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邹俊,1979年6月生,男,安徽芜湖人,经济学博士,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阿拉斯加大学安克雷奇分校访问学者;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0余项,并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先后在《经济与管理研究》《现代经济探讨》《经济纵横》《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理论探索》等CSSCI来源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部分论文被《新华文摘》(网络版)、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理论变迁及其实践特征
第三节相关文献综述与改革展望
第四节本书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五节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第一节沉淀成本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路径依赖的影响
第二节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路径依赖分析
第三节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思考
第三章不完全竞争性对新时代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的影响分析
第一节国有企业不完全竞争性的理论溯源、现实表现与政策启示
第二节不完全竞争性对新时代国有企业家公司治理创新的影响
第四章新时代加强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研究
第一节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分析
第二节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特殊治理功能
第五章新时代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的案例研究
第一节中国宝武钢铁集团公司治理创新的案例分析
第二节阿里合伙人制度对新时代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的启示
第六章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推进新时代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创新功能相结合
第二节坚持国家所有权与新时代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相结合
第三节坚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相统一
第四节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治理创新相结合
第五节把激发企业家精神与促进新时代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相统一
第六节稳步推进国有企业经理队伍职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后记
(一)客观看待不完全竞争性,分类构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战略目标
从前文分析来看,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既是“与生俱来”的也是“有心栽培”的,即使有时是“权宜之计”,也都是或多或少地巩固和加强了其不完全竞争性。因此,当前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不能忽视不完全竞争性对改革路径、手段以及目标的影响,反而应客观看待不完全竞争性问题,有效地推进各项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宏观角度来看,当前我们亟须重新分类构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战略目标,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第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路径和手段,也非终极目标。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和突破点,但是通过分析国企的不完全竞争性,我们可以清醒地认识到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可能解决国有企业面临的所有问题,指望“一混就灵”是不现实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也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路径和手段,更不是终极目标。因此,我们要客观认识到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可能解决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问题,因此,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成功不能仅仅以所谓是否充分竞争、股权分散,甚至民营化为标准,而应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提高、效率提升和社会福利增进为目标。
第二,分类施策是过程,不同类别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战略目标应明确。当前,理论界和实业界虽然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分类施策比较公认,坚持“宜混则混、宜参则参”的原则对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混改,但是进一步对于不同类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却较少顾及。国有企业不完全竞争性的客观存在,要求我们把分类施策看作改革的过程而不是最终目标,而应该尽快对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混改的战略目标进行明确。比如,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尤其是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标应该是“保持控制力、提升带动力和提高社会福利”,由此来围绕产业链竞争性环节推动混改:而对商业类国有企业则应该尊重不完全竞争性的客观存在,不能寄希望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彻底消灭其不完全竞争性,最终要以“提高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只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提升效率,就应该坚持国有控股,反之国有股权应该逐步退出或者只作为财务投资人,以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理性区别不完全竞争性与垄断行为,秉持“竞争中性”原则进行市场监管
不完全竞争性是国有企业的天然属性,我们需要把对其不完全竞争性的认识与国有企业改革和监管相统一,不能把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等而视之,这样反而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高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笔者认为,在政策实践中应该重点关注两方面问题:
第一,理性区别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与垄断行为。当前在学术界和社会中常常谈及国有企业与垄断挂钩,其实质反映的是把国有企业不完全竞争性等同于垄断。作为政府,市场监管中往往也受困于不完全竞争性带来的“垄断行为猜想”,比如,从市场结构上,钢铁、化工、电信等行业国有企业确实存在寡头垄断或自然垄断,但国有企业市场结构的不完全竞争性并不一定会带来现实的垄断行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应该理性区别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与垄断行为,坚决公正地打击和惩处国有企业利用不完全竞争性实施垄断行为,如串谋、限制产量、垄断定价以及欺诈消费者等,而不应该把规制不完全竞争性作为监管国有企业的重点,那样不仅“徒劳无功”反而会导致市场混乱和资源配置扭曲。
第二,秉持“竞争中性”原则进行市场监管。国有企业不完全竞争性的形成发展本身与政府部门在组织管理、改革推进以及资源配置上就存在固有的联系,因此,非公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往往处于显性或隐性的不公平竞争环境。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应秉持“竞争中性”原则,既维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也防范国有企业不完全竞争性带来的固有竞争优势进而破坏或规避公平竞争规则。比如:在资本市场、自然资源市场等领域应该以“竞争中性”原则放松管制,鼓励非公企业公平竞争。另外,作为政府还应加强监管国有企业利用不完全竞争性构建市场壁垒,或者国有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等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通过制度创新划清国有企业与政府的边界,完善企业相关法律制度,依法依规监管各类企业的市场行为,把“竞争中性”原则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市场监管行为中,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