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发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随着国内外营商环境的变化,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在数字化转型、供应链转型和低碳化发展的过程中,采购方法的制度设计也必将发生变革,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变化,2023年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组织专家对2019版《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进行了修订。作为该团体标准的配套用书,《<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释义》一书多年来在读者中一直享有“实用、好用”的良好口碑,标准修订后,编写团队的专家在总结大量央国企采购实践的基础上,对《释义》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使内容更加丰富,更加聚焦具体问题的解决,继续保持了“实用、好用”的风格。
2019版《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发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随着国内外营商环境的变化,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在数字化转型、供应链转型和低碳化发展的过程中,采购方法的制度设计也必将发生变革,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变化,2023年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组织专家对2019版《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进行了修订。作为该团体标准的配套用书,《<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释义》一书多年来在读者中一直享有“实用、好用”的良好口碑,标准修订后,编写团队的专家在总结大量央国企采购实践的基础上,对《释义》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使内容更加丰富,更加聚焦具体问题的解决,继续保持了“实用、好用”的风格。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 以及采购组织模式和采
购方式。
本文件适用于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
本文件不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活动。
【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本文件规定的内容。 主要由第 4 章规定了采购流程与通用
要求, 第 5 章和第 6 章规定了各种采购组织模式和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程
序, 纵横两个方面构成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框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本文件适用的范围。
本条第三款是适用范围的除外规定。
针对适用范围, 2019 版采用 “非依法必须招标” 的定义, 专家审议认
为, 该定义不严谨。
依据 《示范法》 第 2 条定义 (p) 项 “ ‘招标’ 系指邀请投标、 邀请递交
提交书, 或者邀请参加征求建议书程序或电子逆向拍卖程序”, 即 “招标” 是
各种采购方式的要约邀请。 《示范法》 第 33 条至第 35 条对公开招标、 限制性
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都用 “招标办法” 解释要约邀
请, 如 “向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或者征求报价” 就是所谓单一来
源采购的 “招标”, 即 “招标” 指采购人在各种采购方式中邀请供应商参与
采购活动的意思表示, 不是特指一个采购方式。
在日常工作中, 人们可以理解用 “非招标方式” 指代 《招标投标法》 定
义的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但是在正式的标准中使用这
个定义不妥。 编写组采纳了评审专家的意见, 用第三款做了除外的表述。
本文件属于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 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针对国有企业,
其他非国有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一、 本文件适用于国有企业工程、 货物、 服务的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的采购具有公共采购的属性, 但又与政府机关采购、 事业单位
(如公立学校、 公立医院等) 采购、 军队系统采购不同。
机关的采购属于 “消费” 型采购, 其采购是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
追求合同价格的最低; 事业单位的采购专业性较强, 需求的复杂程度远超过
政府机关的采购, 因此, 满足采购的 “效能” 应是采购关注的重点; 军队系
统的采购除了复杂以外, 采购标的的 “效力” 是其关注的重点, 先解决有无
的问题, 再考虑 “效力” 的问题, 最后才是采购价格的考量。
国有企业采购关注的是盈利。 “国有” 的属性要求国有企业采购首先要合
规, “企业” 的属性要求企业必须以采购结果为导向。 例如, 企业采购某种标
准件, A 企业报价 100 元, 企业采购使用后可盈利 10 元; B 企业报价 300 元,
企业采购使用后可盈利 50 元, 在政府采购中一般选用 A 供应商, 但在企业采
购中, 应考虑 B 供应商, 因为和 B 合作企业可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本条第三款是除外条款, 明确本文件不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
的项目。
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适用本文件
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
(一)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依据 《招标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
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 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
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 监理等
服务。”
(1) 工程的定义。
———为了和 《政府采购法》 中工程的定义统一, 《招标条例》 对工程建
设项目做了上述规定, 但该规定对工程的定义不能理解为建设工程仅指建
筑物和构筑物, 所谓 “包括” 指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
第二篇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修订) 释义与应用
分而不是全部。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质量条例》) 和 《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安全条例》) 定义,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
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颁布的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以下简称 《分类标准》) (GB / 50841—2013) 将 “建设工程” 分为建筑工
程、 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
建设工程是指 “为人类生活、 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 (构) 筑
物和工程设施” 的统称, 可分为以下三类:
a) 建筑工程: “供人们进行生产、 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b) 土木工程: “建造在地上或地下、 陆上或水中、 直接或间接为人类生
活、 生产、 科研等服务的各类工程”;
c) 机电工程: “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 将不同规格、 型号、 性能、 材
质的设备、 管路、 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
按照工程的自然属性, 建筑工程本质上也属于土木工程, 但是由于建筑
工程量大面广、 占投资比重大, 从资质管理、 市场准入、 行业管理和便于监
管的角度, 《分类标准》 将建筑工程从土木工程中分离了出来。
上述不同法规和标准关于建设工程分类的对应关系如表 1 所示。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设立,从事我国公共采购行业的协调与管理,隶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14年3月。
一、分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研究和发布公共采购指数,促进我国公共采购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分会主要业务范围与工作职能
组织和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本行业发展规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协助与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指导,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采购市场秩序建立;
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发展采购合作,对外贸易、技术开发、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合作与交流,提高公共采购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本行业的公共采购改革与发展;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构建诚信体系;协助政府制(修)定本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各种人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织做好行业咨询评估、宣传推广、资质认定、投融资及其他中介服务,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
组织行业相关的各类论坛、会展、研讨
第一篇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修订说明 ……………………… 1
1 修订背景和项目来源 …………………………………………………… 3
2 修订过程 ………………………………………………………………… 7
3 修订原则 ……………………………………………………………… 10
4 修订的主要内容 ……………………………………………………… 12
5 《标准》 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 15
6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 18
7 宣贯及实施建议 ……………………………………………………… 19
附件: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2019 版编制说明 …………………… 20
第二篇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修订) 释义与应用 ……… 33
1 范围 …………………………………………………………………… 3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58
3 术语和定义 …………………………………………………………… 59
4 采购流程与通用要求 ………………………………………………… 61
5 采购组织模式 ………………………………………………………… 189
6 采购方式 ……………………………………………………………… 252
附录 A 企业项目采购方式指南 ……………………………………… 303
— 1 —
附录 B 企业运营采购方式选用指南 ………………………………… 315
附录 C 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 …………………………………… 335
第三篇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参考资料 …………………… 355
资料 A 服务过程和服务产品的分类及其采购原则 ………………… 357
资料 B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的
采购方法和工具 ……………………………………………… 365
参考文献……………………………………………………………………… 396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 以及采购组织模式和采
购方式。
本文件适用于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
本文件不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活动。
【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本文件规定的内容。 主要由第 4 章规定了采购流程与通用
要求, 第 5 章和第 6 章规定了各种采购组织模式和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程
序, 纵横两个方面构成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框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本文件适用的范围。
本条第三款是适用范围的除外规定。
针对适用范围, 2019 版采用 “非依法必须招标” 的定义, 专家审议认
为, 该定义不严谨。
依据 《示范法》 第 2 条定义 (p) 项 “ ‘招标’ 系指邀请投标、 邀请递交
提交书, 或者邀请参加征求建议书程序或电子逆向拍卖程序”, 即 “招标” 是
各种采购方式的要约邀请。 《示范法》 第 33 条至第 35 条对公开招标、 限制性
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都用 “招标办法” 解释要约邀
请, 如 “向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或者征求报价” 就是所谓单一来
源采购的 “招标”, 即 “招标” 指采购人在各种采购方式中邀请供应商参与
采购活动的意思表示, 不是特指一个采购方式。
在日常工作中, 人们可以理解用 “非招标方式” 指代 《招标投标法》 定
义的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但是在正式的标准中使用这
个定义不妥。 编写组采纳了评审专家的意见, 用第三款做了除外的表述。
本文件属于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 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针对国有企业,
其他非国有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一、 本文件适用于国有企业工程、 货物、 服务的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的采购具有公共采购的属性, 但又与政府机关采购、 事业单位
(如公立学校、 公立医院等) 采购、 军队系统采购不同。
机关的采购属于 “消费” 型采购, 其采购是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
追求合同价格的最低; 事业单位的采购专业性较强, 需求的复杂程度远超过
政府机关的采购, 因此, 满足采购的 “效能” 应是采购关注的重点; 军队系
统的采购除了复杂以外, 采购标的的 “效力” 是其关注的重点, 先解决有无
的问题, 再考虑 “效力” 的问题, 最后才是采购价格的考量。
国有企业采购关注的是盈利。 “国有” 的属性要求国有企业采购首先要合
规, “企业” 的属性要求企业必须以采购结果为导向。 例如, 企业采购某种标
准件, A 企业报价 100 元, 企业采购使用后可盈利 10 元; B 企业报价 300 元,
企业采购使用后可盈利 50 元, 在政府采购中一般选用 A 供应商, 但在企业采
购中, 应考虑 B 供应商, 因为和 B 合作企业可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本条第三款是除外条款, 明确本文件不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
的项目。
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适用本文件
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
(一)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依据 《招标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
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 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
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 监理等
服务。”
(1) 工程的定义。
———为了和 《政府采购法》 中工程的定义统一, 《招标条例》 对工程建
设项目做了上述规定, 但该规定对工程的定义不能理解为建设工程仅指建
筑物和构筑物, 所谓 “包括” 指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
第二篇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修订) 释义与应用
分而不是全部。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质量条例》) 和 《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安全条例》) 定义,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
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颁布的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以下简称 《分类标准》) (GB / 50841—2013) 将 “建设工程” 分为建筑工
程、 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
建设工程是指 “为人类生活、 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 (构) 筑
物和工程设施” 的统称, 可分为以下三类:
a) 建筑工程: “供人们进行生产、 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b) 土木工程: “建造在地上或地下、 陆上或水中、 直接或间接为人类生
活、 生产、 科研等服务的各类工程”;
c) 机电工程: “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 将不同规格、 型号、 性能、 材
质的设备、 管路、 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
按照工程的自然属性, 建筑工程本质上也属于土木工程, 但是由于建筑
工程量大面广、 占投资比重大, 从资质管理、 市场准入、 行业管理和便于监
管的角度, 《分类标准》 将建筑工程从土木工程中分离了出来。
上述不同法规和标准关于建设工程分类的对应关系如表 1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