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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第2版)

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第2版)

定  价:49 元

        

  • 作者:[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Claus-Wilhelm Canaris) 著, 陈大创 译
  • 出版时间:2024/1/1
  • ISBN:9787301347195
  •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51.6 
  • 页码:238
  • 纸张:
  • 版次:2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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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对象:该领域研究人员

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自法秩序整体内部中孤立存在的评价,体系漏洞则是评价漏洞的结果。论题学虽然无法正确反映法学的结构,但可发挥紧急辅助工具和体系化固定筹备阶段的作用,与体系思维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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