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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研究
本书是有陈金林编著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研究》。《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研究》的内容摘要如下: 20世纪后半叶,风险社会的特征开始全面显现,社会呈现出多元化和碎片化的特征,社会控制与整合面临着新的危机。为应对这种危机,国家学说开始新一轮的限权与放权的调和,由此催生了一种折中的国家理论,即要求在特定领域扩大权力的干预力度,在其他领域则主张继续限权,同时提倡以协商民主等形式促进权力运用与民众之间的沟通。社会学理论也作出了自己的回应,开始寻求人文主义与实证主义之间的融合,并形成了卢曼的系统论、符号互动理论等重要的社会学成果。与此相适应,刑法理论领域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一种更具宏观和包容视野的研究思路呼声渐高。在这种社会现实和宏观理论背景之下,刑罚理论告别了积极的特殊预防理论,开始在消极一般预防理论和报应理论之间的中间地带寻找新的突破口。这就是积极一般预防理论胎动时期的大背景。(第一章第一节)不过,在此之前的一百多年中,曾出现过不少与今天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类似的理论碎片。“二战”过后,传统的威慑一般预防理论衍生出了积极的一面,并形成了融消极因素与积极因素于一体的一般预防理论;同时,刑法的道德伦理意义继续得到强化。20世纪70年代末,经过长期孕育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终于诞生,并迅速在德国取得了统治性的地位。(第一章第二节) 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实质内容是通过刑罚获得、维持与强化民众对规范的信赖,在一个犯罪普遍存在的社会里,它主张通过刑罚的适用安抚被犯罪侵扰的社会心理。(第二章第一节)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积极地运用刑罚,适用刑罚时将民众价值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体现出了“积极”的特征;它以宏观的视角观察犯罪的意义,在宏观层面观察刑罚的效果,是一种“一般”层面的理论;它的宗旨在于维护社会重要规范的效力,以此预防犯罪并实现社会控制。(第二章第二节)它是一种刑罚理论,但它坚持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导向,它以实质的公正观念为基础,在民众价值的基础上追求经验效果。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理论,将经验与规范层面的内容融为一体,同时它是一种开放的观念,为其他经验与理论成果的介入提供了空间。(第二章第三、第四节) 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具有规范性的一面,但它也暗含经验性的内在追求,由此构成了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双层结构 ”,“民众” 作为黏合剂调和了经验与规范的成分,扮演着双层结构之间的 “夹心”。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经验的一面具有宏观性、长期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因此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很难通过自然科学实验的方式加以证明,但历史事实和人类社会生活本身已经印证了积极一般预防的经验有效性。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不会直接与责任原则相冲突.相反,它逐渐与责任原则走向了融合。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并不以侵犯人类尊严为前提,与它相伴随的侵犯人类尊严的危险可以通过对它的正确理解和妥当的外部限制进行控制。(第三章) 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以民众对规范的信赖作为理论的核心,因而它在整体上主张刑罚的适用必须回应民众的价值。影响积极一般预防必要性程度的因素包括法益的侵害程度及其整体维护状况、规范违反的频率、犯罪行为的实施与追诉难度。积极一般预防的效果受惩罚的概率、刑罚的质与量、民众对刑罚的感知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与民众对刑罚的感知特点相适应,惩罚概率对积极一般预防影响强度最高;刑罚的质与量对积极一般预防效果的影响具有阶段性和跳跃性的特征。(第四章) 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可以也应当贯彻在法律实践之中,它能影响罪与非罪的立法或司法判断、刑罚的质与量的法定或裁量,也能在刑罚执行阶段起作用。罪与非罪的立法选择、法定刑的设置是积极一般预防理论起统治作用的领域。通过刑事政策或公共政策的形式,它也能作用于司法领域与刑罚执行领域;但为了防止侵犯个人尊严,它不直接对个案起作用,指导个案裁判的应当是合比例原则。根据它的作用形式与法律实践的特征,可以构造 “立法—— 政策——判例制度”这种宏观、巾观与微观三层而的模式,以确定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地位和作用形式。在刑罚执行领域,它也能提供宏观或中观的指导;根据积极一般预防的原理,当前刑罚执行的民众感知度亟待提升。(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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