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生素质教育与培养/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素质教育规划教材》是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市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学生素质教育模式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2013年重庆市高校辅导员资助项目“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中素质教育与职业能力的研究与实践”研究成果之一。《高职学生素质教育与培养/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素质教育规划教材》旨在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及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将高职学生素质教育与培养进行整体规划,从学生进校开始,通过入学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自主管理、身心素质、社会素质五个模块,实现高职学生素质教育规范化、系统化。每个模块以具体任务来驱动,并提供丰富的实践任务背景资料,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我规划、自我提升能力的科学性和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高职学生素质教育与培养/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素质教育规划教材》: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核对诉讼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审理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判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若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④判决和裁定。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判决书应当写明:
a.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b.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c.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d.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上诉期满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允许上诉的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以及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已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此限制。
(3)审判监督程序:
①再审案件的提起: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b.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卜.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d.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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