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教授论文集《民商法研究》原由法律出版社2000年-2009年间出版八辑。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9辑。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
王利明,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新版序言
原版序言
第一编 民法总则
民法要体系化
民法法典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
论建立高校法人制度
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
第二编 人格权制度
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界分
新闻侵权与新闻侵权法
第三编 物权制度
物权法制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探讨 新版序言
原版序言
第一编 民法总则
民法要体系化
民法法典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
论建立高校法人制度
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
第二编 人格权制度
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界分
新闻侵权与新闻侵权法
第三编 物权制度
物权法制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探讨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比较
论国家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市场经济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研究
第四编 债和合同制度
论债权的请求权体系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履行不能
代位权若干问题研究
论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加害给付
瑕疵担保责任与不适当履行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违约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
试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试论旅游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第五编 侵权行为制度
行为的违法性能否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侵权法中的共同过错
论受害人故意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应当加大环境损害赔偿力度
第六编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家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七编 其他
海峡两岸民商法律纠纷仲裁问题研究
我国陪审制度研究
比较法之我见
新版序言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发表学术论文至今,我与民法同行已近三十年。新世纪以来,我在法律出版社陆续出版了个人文集一至八卷。此次应法律出版社之邀,对这八卷个人文集进行修订,并增补第九卷,这确实是一件颇为繁复之事。
这套文集收录了我近三十年来公开发表和未发表的学术论文。今天读来,一些文章显得粗糙甚至肤浅,但这些作品反映了我当时对中国现实民商法问题的一些思考,凝聚了我的汗水和心血。这些作品的写作也是一段冥思苦想、艰苦求索的心路历程。在那个年代,没有电脑网络、图书资料极度匮乏,从事学术研究是件苦差事。许多早期作品都是在那种艰苦的环境中创作的。虽然这些文章或许不乏幼稚之处,但敝帚自珍,更何况那也是对一段艰难困苦历程的记载。
古人云:“君子之为学也,将以成身而备天下国家之用也。”我也一直铭记先师佟柔教授“治学报国、奉献法治”之教诲,以研究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为使命,以为中国当代法治建设问题建言献策为己任,藉此追求法治梦和民法梦。我国《宪法》通过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确认,书写下我们的法治梦,描绘出中国法治的宏伟蓝图。而新中国几代民法学人的民法梦就是期待一部中国民法典的面世。就我个人而言,民法梦还有一层含义,就是要构建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这样一个体系是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的理论体系。在世界文化多元化背景下,这样一个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也应当是一种具有自身特色、受世人广泛关注、高度评价和普遍尊重的法律文化样态,其能够为促进世界民法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作出我们中国人自己的贡献。那么,我们应当构建什么样的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呢?
—它应当以研究中国现实问题为重心。“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语)。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在内容上应当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诸种问题相照应,包括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和市民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和商法。所有这些内容都应该在中国大地上谱写,直接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在我看来,本土特色的制度文明也就是国际的文化贡献,扎根于本国现实问题的民商法学也就是居于国际领先水平的民法学文化。解决了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的中国特色民商法重大问题就是解决了为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就是对世界民商法学发展的重大贡献,也就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它应当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依归。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的“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这一名言给出了最佳的回答。民法学研究应当以实现人民的福祉作为指导理念。民之所欲、法之所系。一个学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是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应当来源并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以此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有真问题,才可能有真学问。民法学要成为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学问,就必须以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依归。
—它应当具有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的开放和包容态度。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重心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并不等于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理论自信不等于盲目自大,学术自信离不开我们对异域法律文化的充分了解,离不开我们对人类社会最新成果和趋势的准确把握。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秉持鲁迅所言“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我想这也是比较法研究的重要任务和价值所在。在文化多元化的时代,中国特色民法学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世界民商法学文化的繁荣,有助于增进人类共同的福祉。我们从来都不能完全照搬外国民法理论体系来构建自己的民法学体系,虽然我们的研究需要借鉴两大法系的有益经验,需要把握国际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但我们不能妄自菲薄,不能对异域研究亦步亦趋、随波逐流。
近三十年来,我本人的民商法研究经历基本上遵循了前述思路。回顾自己的学术历程,从最初在佟柔教授指导下研究民法调整对象和民法体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所有权形态等问题,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赴美学习后回国开始从事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物权法基本原理等问题研究,再到后来因参与合同法立法而开始全面研究合同法问题,这期间,本人就民法中的诸多重大疑难问题撰写了不少学术论文。九十年代末期我又赴哈佛进修,重点研究司法改革等法治热点难点问题。新世纪以来,随着民法法典化的正式启动,我作为起草人之一参与民法典草案的编撰工作,就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专门研究。后又配合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就相关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展开了认真探讨。作为中国民法法典化见证者和参与者,我在整个研究历程中都尽最大的努力提供建设性意见和理论支持,我也与其他民法学同仁一道大力助推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建构和民法学文化的传播。
弹指一挥间,近三十年过去了。当初荒芜的法学园地而今已繁花似锦,当初被称为“幼稚的法学”今天已成为一门显学,民法学在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记得在改革开放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上一般人都不知民法为何物。一些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民法术语更为人们所陌生。例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权威词典仍然把“隐私”这一概念理解为“阴私”,将其视为一种贬义词汇。而今天,“隐私”这一术语已广为人知,保护隐私的观念也已深入人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社会进步。不得不承认,这一历史性演变进步凝聚了一代又一代民法学人的汗水、心血与期盼。还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大学毕业时,民法教科书仅寥寥数本,且尚未公开出版,民法论文屈指可数。而今,我国民法学教科书汗牛充栋,民法学论文浩如烟海,民法学研究人才辈出,民法学的未来一片光明。
但我们还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中国仍处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时期,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与此直接相关的是民法学理论体系仍处于初创阶段。这不仅仅表现在现有民法理论和相应民法制度还未能有效地回应诸多重大现实问题,还表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的国际影响尚不尽如人意、民法学理论的国际话语权仍然有限。虽然法治梦和民法梦已经开启,但这些梦想的实现,还有待我们为之作长期不懈的努力。
尼采有句理想主义名言,“不断重复一个梦幻,就能把它变为现实”。我们已经从迷茫中醒来,选择市场经济这一发展道路,法治是中国的唯一选择,舍此别无他路。在这一过程中,法学工作者肩负着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希望藉此《民商法研究》修订的机会,重复我的中国民法梦想,以助推法治梦的实现。这就像涓涓细流汇入大海一样,学术繁荣就像水流汇集成川一样,需要靠每个人不断的努力和积累。我愿化作沧海一粟,汇入中国民法学文化的江海;我愿作为一粒石子,铺上法治的康庄大道。
期盼中国民法梦梦想成真,期待中国法治梦早日实现。
2013年2月16日于明德法学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