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斯密茨(Jan M. Smits),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洲私法讲习教授。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洲私法研究中心(MEPLI)主任,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院士,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比较法研究教授。迄今为止业已创作并出版了近30部法律著作,在诸多知名刊物上发表了约180篇学术论文,为当下欧洲私法与比较法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
魏磊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荷兰蒂尔堡大学(2009~2010)、比利时根特大学(2015~2016)访问学者,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兼职研究员,研究兴趣为转型中国的法律与国家治理、比较私法。迄今在法学、政治学刊物上发表文章约40篇,出版专著1部,译著10部,代表性作品5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后苏联国家法律移植的审视》、《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法窗夜话》以及《法律东方主义》。
吴雅婷,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法律书评》、《岳麓法学评论》、《厦大法律评论》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多篇。
中文版序言
序言
前言:处于危机中的学科?
1.一场身份认同危机
2.处在十字路口的法学
3.重新发现法学研究方法?
4.全书的论证结构
第一章法学的类型
第一节引论
5.四种类型的法学研究
第二节描述性法学
6.导言
7.描述:教义式的研究方法
8.系统化
9.系统化的规范性结果
10.一种内部视角
11.法学中的描述:可选择的研究方法
12.法律的社会学描述
13.法律的经济学描述
14.法律的历史学描述
15.法律的比较描述
第三节实证性法学
16.关于法律效果的研究
第四节理论性研究视角
17.关于法律的研究
第五节接下来是什么?
18.持续的争论
第二章法律人:对规范性法学的重新界定
19.论证过程
第二节是什么造就了一门学术科目?
20.学术科目
21.一门学术科目应当满足的条件
22.(描述性)法学的构成条件
第三节规范性法学:探寻法律人
23.法律的视角
24.摆脱规范性的迷雾
25.需要一种外部的规范性视角
26.其他的规范性学科
第四节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
27.理论背景
28.由此造就的影响
29.接下来要讨论什么?在法律上应当做什么?
第三章规范性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法学作为处理彼此冲突之论据的学科
30.导言
31.本章的结构
32.寻求魔法之石
33.应当做什么?教义式的研究方法
34.应当做什么?法律经济学的作用
35.应当做什么?实证性研究方法
36.应当做什么?作为基石的基本权利
37.中间结论:规范不确定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第二节迈向一种实证-规范性研究方法
38.个人偏好是决定性的吗?
39.实证-规范性研究方法
40.一门论辩性的学科
41.例证: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42.法学并不意在寻求普世性的原则
43.何时应当出现法律的统一性?
44.对案件裁决的强调:实践智慧
45.法律教义的重要性
46.何种论据占优?缺乏一种第三元素的比较
第三节结论
47.小结
48.作为一门学术科目的规范性法学
第四章法律学术话语的组织
第一节引论
49.关于组织问题的探讨
第二节法学中的创新
50.创新的重要性
51.不同类型的创新性研究
52.法学是否可以带来进步?
第三节法学与方法论
53.导言
54.研究方法与法律
55.使选择明确化
56.需要一个明确的研究议题?
57.方法论的多元主义
第四节法学圈中的研究文化
58.导言
59.研究项目
60.市场与基础性研究的重要性
61.一种可选择的方法
62.对法学教育产生的影响
结语
63.四点主张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