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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定  价:6 元

        

  • 作者: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11/1
  • ISBN:9787519715571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6 
  • 页码:5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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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将第五十六条*款修改为: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四)将第五十七条*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五)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六)将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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