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史:以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教育为中心》共分为7章,包括有:中国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中日近代博士教育比较,中国近代博士教育与当代博士教育的比较,中国近代学术性博士论文——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中国近代学术性博士:震旦大学法学博士群等。
《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史:以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教育为中心》由王伟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王伟,河南息县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南方卫理公会大学、伦敦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士、法学硕士、L L.M.、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出版学术著作《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等,发表学术论文Historical Evolution of NationalTreatment in China等。
绪论
一、中国近代博士之谜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三、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史的意义
四、研究现状
五、研究方法
六、全书结构
第一章中国近代博士教育的起源与早期实践
第一节博士在中国的辞源
一、古代中国的博士概念
二、明代利玛窦将进士等同于博士
三、清末引入西方博士概念
第二节中国博士教育的萌芽——教会大学的医学博士
一、上海圣约翰大学
二、北京协和医学院
三、华西协合大学
四、齐鲁大学
第三节中国近代名誉博士
一、圣约翰大学名誉博士
二、北京大学名誉博士
三、中央大学名誉博士
四、复旦大学名誉博士
五、东吴大学名誉博士
本章小结
第二章中国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有关博士学位制度的探索
第二节北洋政府有关博士学位的法律制度
—、1912年教育部拟议《学校系统草案》
二、1912年《大学令》
三、1914年教育部官制
四、1914年法制局拟议《学校考试奖励法》
五、1915年《特定教育纲要》
六、1915年北洋大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及教育部回复
七、1918年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提案
八、1919年教育部博士学位提案
第三节南京政府有关博士学位的法律制度
一、《学位授予法》的起草背景
二、1935年《学位授予法》
三、1935年《学位分级细则》
四、<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法草案》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草案》
第四节中国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的特征
一、框架性
二、消极保守性
三、与既有的学士制度、硕士制度相脱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中国近代学术性博士教育实践——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教育
第一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教育机构
一、震旦大学法学院的组织结构——两系两所
二、震旦大学法学博士培养机构的演变
第二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教育制度
一、法学士和法学博士的二级学位体系
二、法学博士与政治学、经济学专业博士的混同制
三、本科入学考试制度与博士入学免试制度
四、本科四年制与博士两年制
五、宽松的导师制
六、课程加论文的混合教育模式
七、博士论文答辩制
第三节震旦大学博士教育的中国性
一、震旦大学在清末的立案问题
二、北洋政府时期暂予立案
三、南京政府时期正式立案
四、抗战时期拒绝汪伪的立案要求
五、法国人眼中的震旦大学
第四节震旦大学博士教育的独立性
一、震旦大学不依附法国政府或者法国高校
二、震旦大学博士答辩的独立性
第五节震旦大学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一、震旦大学立案前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从法律真空到法律追认
二、震旦大学立案后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验印程序
三、震旦大学博士学位证书的四个疑问
本章小结
第四章中国近代学术性博士:震旦大学法学博士群
第一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名录
第二节未取得震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
第三节博士身份存疑者
第四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统计分析
一、震旦大学法学博士籍贯分布
二、震旦大学法学博士年龄分布
三、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毕业年代分布
四、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职业分布
五、近代中外双料法学博士
第五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的特征
一、来源的单一性和封闭性
二、时期的短暂性和集中性
三、专业的多样性
四、性别的单一性
五、籍贯的集中性
六、留学国别的单一性
七、教育的学术性
本章小结
第五章中国近代学术性博士论文——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
第一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概况
一、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目录
二、近代中外双料法学博士论文
第二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出版
一、出版要求和出版标准
二、出版时间
三、出版印刷机构
第三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馆藏
一、国内馆藏
二、国外馆藏
第四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性质
一、中国性
二、单一的外语性或者双语性
三、博士论文的语种规范
第五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外在特征
一、博士论文字数由少变多
二、博士论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由少变多
三、博士论文表达形式由法汉双语转化为单一的法语
四、重视历史研究以及历史研究方法
五、逐渐尝试比较研究方法
第六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内在特征
一、以中国问题为导向
二、以法学研究为主流
三、以国内法为重点
四、以法律史研究为主线
第七节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价值
一、博士论文的普遍性学术价值
二、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独到之处和影响
三、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缺陷
四、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总体评估
本章小结
……
第六章中日近代博士教育比较
第七章中国近代博士教育与当代博士教育的比较
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年表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图片目录
图2—1国防最高委员会关于博士学位细则的决议
图4—1顾守熙照片(《震旦大学法学院第卅一届毕业纪念刊》)
图4—2王自新照片(《震旦大学法学院第卅一届毕业纪念刊》)
图5—1胡文柄博士论文中文封面
图5—2胡文柄博士论文法文封面
版权页:
3.副署还是正署?
震旦大学所授予的法学博士学位、法学士学位、工程师证书等法文证书,皆由法国驻华公使署派员“副署”。根据使领关系法律与实践,使领馆本身具有促进派遣国与驻在国文化交流的职能,可以审查派遣国和驻在国教育机构的文凭。领事副署行为在中国近代租界并不鲜见,往往见之于领事裁判权有关的事宜。例如,中国官员在租界内提审中国犯人,中国官员签发的拘票须由外国领事副署。震旦大学位于法租界之内,又是一所与法国有关的教会大学,法国使领馆官员在震旦大学学位证书上的副署行为,本质上可以视为一种认证行为,即认证震旦大学学位证书签发的状况,认证震旦大学的教育水平,显示震旦大学与法国的密切关系。经过法国领事认证的震旦大学学位证书,很容易在法国得到承认。除此之外,副署并无其他含义。
“副署”不等于“正署”,在震旦大学学位证书上“正署”者仍然是震旦大学校方当局,法国使领馆官员的“副署”行为并不能改变震旦大学学位证书的中国性质,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副署”都没有使震旦大学成为一所法国大学。副署或许可以使震旦大学的学位证书在法国得到某种便利,但是并没有使震旦大学的学位证书直接变成法国的学位证书,经过法国领事副署的博士学位仍然是震旦大学的博士学位,而非法国的博士学位;拥有法国领事副署的博士学位证书的获得者们,仍然是中国的博士,而非法国的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