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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6章35条。*部分是总则,即*章共5条,明确了制定目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督察主体等。第二部分是分则,包括第二至第五章共28条,主要对督察工作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第二章督察对象和内容,规定对地方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行督察的主要事项。第三章督察组织实施,规定督察计划、督察方式、督察措施、督察反馈和整改、督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督察工作机制。第四章年度报告,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范围、内容、公开、评议等问题。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追责依据、追责事项、追责方式、妨碍督察行为的处理等问题。第三部分是附则,即第六章共2条,主要规定相关补充事项。 《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共有六个部分和一个附件:*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创建目标。第二部分是范围对象,明确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前期主要面向市、县政府,开展综合示范创建或者单项示范创建。第三部分是认定程序,规定了示范创建活动的七步程序,即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媒体公示和批准命名。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为避免示范创建终身制,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回访抽查制度和摘牌退出制度。第五部分是组织保障,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经验交流、强化支持保障、注重新闻宣传等五个方面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保障作出部署。第六部分是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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